在20世纪的最初十多年,当哈佛法学院已经如日中天的时候,耶鲁还在泥潭里苦苦挣扎。直到1916年,哈佛毕业生汤姆斯·斯万任耶鲁法学院院长,开始把先进的哈佛式案例教学法在耶鲁全面落实。尽管如此,耶鲁也已经整整落后哈佛30年。这种局面的确也令耶鲁难堪——因为,自耶鲁大学在1701年诞生以来,哈佛就是它“一生的敌人”。
在诸多美国法学院里,耶鲁法学院未必最好——因为定义“最好”有很多标准,但的确是一朵奇葩。她的规模很小——每年共招200名左右学生,名声却很大——《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一直把它列在美国法学院之首。它的毕业生不多,却在各行业中不乏佼佼者——包括两个美国总统和多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它虽施行哈佛首创的案例教学法,但更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发源地和法律经济学的重镇。作为一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流法学院,耶鲁法学院却是刻意引导学生走上公共服务与学术研究的非商业道路。当然,这样一所独特法学教育机构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育人。若要了解这朵奇葩的诞生,便要回到美国法律教育发展的历史深处。
曾经吊诡的法学教育
美国的学院式法律教育发轫于19世纪中叶。但在那时,法律教育却是个很吊诡的事业。一方面,自独立战争以后,法律训练已然是造就政治家(或者政客)的炼金术。《独立宣言》和《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作者几乎都是律师。而另一方面,在知名大学那里,对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律教育既不像是一件体面的事业,也不能是赢利的活动。
这种悖论,正是耶鲁大学所面临的困境。那时,耶鲁对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抱着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在耶鲁大学所在的纽黑文镇里,已经有一所叫“纽黑文法学院”的学徒式法律教育机构。在整个19世纪上半叶,耶鲁大学和这个学院一直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直到1843年,这所法学院的学生开始接受耶鲁大学的学位,标志着关系的正式化。但是,在这个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同哈佛和普林斯顿等知名大学一样,耶鲁所提供的学院式法律教育不甚成功——耶鲁法学院一度濒临倒闭,而普林斯顿的法学院则在倒闭后再也没有“复院”。
造成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当时美国的法律知识基本上来自律师和法官的个人经验积累,具有非常明显的操作性和非学理性。向学生传授这样一种务实的知识,对任何大学来说都是巨大挑战。几乎所有大学都很难提供足够的合格全职法律教师——合格的,通常只兼职;全职的,通常不合格。有时候,一个(些)称职教师离职了,后继无人。美国法律教育的这种局面,到了19世纪末才有了根本性的改观。其标志性事件是,兰代尔(Christopher C. Langdell)在1870年被艾略特校长聘任为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创造并推广了至今仍是美国法律教育基础方法的“案例教学法”。它诞生的意义巨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提供了一种可以通过学理方式教授法律实践的方法论;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教育本身可以产业化了——教授法律的人(法学教师)和实践法律的人(律师和法官)可以实现相对的分离。也因此,大学法学院才有了发展的现实可能。
全面“哈佛化”
哈佛模式的影响是巨大的——一度,全美的法律教育全面的“哈佛化”。对于耶鲁来说,也是一样。在20世纪的最初十多年,当哈佛法学院已经如日中天的时候,耶鲁还在泥潭里苦苦挣扎。直到1916年,哈佛毕业生汤姆斯·斯万任耶鲁法学院院长,开始把先进的哈佛式案例教学法在耶鲁全面落实。尽管如此,耶鲁也已经整整落后哈佛30年。这种局面的确也令耶鲁难堪——因为,自耶鲁大学在1701年诞生以来,哈佛就是它“一生的敌人”。
幸运的是,斯万院长相继为耶鲁法学院招纳了一些新教员,其中包括在耶鲁校办干过一段时间、刚刚从耶鲁法学院毕业的罗伯特·哈钦斯。1926年,只有27岁的哈钦斯和他的同事查尔斯·克拉克给耶鲁法学院提供了一个新的课程方案:从功能的、比较的和历史的视角,通过对法律程序的科学研究来解决最令人头痛的法律问题,以最终实现服务于公共的崇高目的。同时,他们也提出了法学院招生缩减规模的建议。这两位年轻教员的教改提议,提出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要素——推崇对法律进行交叉学科式的科学研究,也包含了现代耶鲁法学院的所有核心优势——注重公共服务和保持小规模的精英化教育。而促使他们提出这样一个根本性教改方案的原因(或者借口)是,那个时代的法律教育和研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或者说根本缺乏对事实的了解。那么,反过来,为了对现实(社会现实和法律运作的现实)有很好的了解,对法律的研究就应当加入社会科学的方法。同时,尚在哥伦比亚法学院的卢埃林(后来到耶鲁任教的法律现实主义巨擘)也在纽约遥相呼应。
当然,这样一种改革的呼吁并非是空穴来风。在其背后,是美国整个社会开始于19世纪末的狂飙突进,以及整个社会科学的高歌猛进。在法律界,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庞德教授,早于1906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的演讲中就指出了公众对美国司法行政的不满。而诸如美国法律研究院(American Law Institute)这样的机构也在同时代相继成立,以改革美国的法律。
奠定百年基业
然而,哈钦斯和克拉克方案尽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并没有马上得到落实——在任何地方,年轻人的热情总是遭到不同程度的泼冷水。幸或者不幸的是,斯万院长赴任联邦法官后带来的人事斗争,在1927年把不满28岁的哈钦斯推上了耶鲁法学院执行院长的岗位。当然,对这位曾任秘书的哈钦斯非常欣赏的耶鲁校长、心理学家安吉尔教授,起了非常关键的提携作用。科学家的背景,使得这位耶鲁校长对法学院的学术化有着天然的偏好,并鼎立相助。
之后的事情便是如何落实这样的改革方案。但像所有的改革一样,耶鲁法学院的学术化进程并不顺利——找钱、找人是最重要的,又是最难的。哈钦斯在耶鲁法学院院长的位置上,只呆了两年左右,便在1929年前往芝加哥大学做校长了——时年只有30岁!院长的位置和改革的重任都落在了哈钦斯的老朋友克拉克身上。
在整个1930年代,克拉克领导下的耶鲁法学院,道路艰难而顺利。艰难的是,耶鲁法学院一如既往地面临着外部竞争、内部资源约束和传统力量的抵制。顺利的是,大萧条给了法律现实主义者一个天赐良机。1929年的金融危机给美国社会留下了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面对这种社会烂摊子,只有综合的改革才有可能令社会康复。而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路径(通俗地说,就是跳出法律看法律)正是一种培养社会工程师(而不是法律匠人)的思路。具有开阔视野和锐意进取的改革作风的耶鲁法律人,成为新政时代华府的宠儿。一批耶鲁法律毕业生和教授纷纷前往华府任高官,也对美国法律的综合性改造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正所谓时势造英雄,而机会也往往只给有准备的人。
大批耶鲁法律人走上权力核心的事实,给了耶鲁法学院发展莫大的契机。罗斯福新政结束后,耶鲁法学院及其独特的风格,可谓走向了良性循环:要人有人,要钱有钱。也因这样,耶鲁法学院精英化的趋向更有了条件。至此,托法律现实主义和罗斯福新政之福,耶鲁法学院已经奠定了之后的百年基业。后来的人固然重要,但也更多地是在路径依赖的背景下,为法学院发展做一些添砖加瓦的工作了——感谢后来的管理者们、老师们和学生们,在这方面做出了出类拔萃的工作,耶鲁法学院才有了今天的伟业,成为21世纪美国法律教育的奇葩。
(作者单位:耶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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