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人格公民化构成城镇化进程的一个不容忽略的理论维度和实践向度。农民人格公民化作为农村城镇化的动力、结果及其主体变量,是对农村城镇化的进程、方向和性质的一种人格确认。城镇化作为一个涉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城市与乡村、传统与现代等多层面、宽领域、纵深度的“综合化”过程,总是需要培养出与之相适应的健康的公民人格支持系统,才能达致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中国农村制度变革与生活方式转型的城镇化进程,在本质上催生着农民人格的公民化。农民人格公民化,即由农民人格走向公民人格。农民人格公民化作为“城镇化”的主体性事件及其核心价值,既构成解读城镇化进程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深层缘由与价值判据,也为中国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套健康的人格支持系统,以避免“土地城镇化”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因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居民而陷入“英格尔斯效应”。美国人类文化和社会心理学家英格尔斯在其专著《人的现代化》中指出,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者”手中变为废纸一方。这就是著名的“英格尔斯效应”。
人格公民化与城镇化建设存在什么关系?农民在城镇化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处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当代中国农民的人格属性将如何展现?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人格公民化的维度何在?置身于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存在哪些人格困顿?影响农民人格公民化的因素有哪些?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可纳入“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人格公民化”议题探讨。
城镇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变农村人口为城镇人口,实现城镇化的数量增长;二是促进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建构城镇化的经济结构;三是城镇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及其行为方式等城镇文明在农村地域的辐射,以改善农民的生存质量。以上三个方面都将引发农民人格转型。农民人格公民化,其价值意蕴主要是指农民人格系统中盲从依附性的不断消减与自主独立性的渐进获得,从而促使农民按照公民身份去思考、为人和处事,以型塑和养成实质性的公民资格。农民人格公民化的培育是农民在长期的城镇化进程中基于主体意识觉悟,以协衡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所形成的一系列认知、情感、心理、价值观及其行为能力的新型农民人格系统。
农民人格公民化是中国特色城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没有农民人格公民化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道路。城镇化的意义不在于它是什么,而在于它让农民的生命、生存和生活变得怎么样了。农民人格公民化作为一种新型农民人格的现代性走向,将以农民的生命质量、生存质量和生活质量的形式聚集与固化中国城镇化进程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功能及其历史意义。从价值目的论意义讲,城镇化只是改变和改善农民生命、生存和生活“三生”质量,提升农民人格公民化境界的手段;催生以改变和改善农民“三生”质量为至善内容的农民人格公民化的成长历程才是中国特色城镇化进程的价值目标。
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系统是由利益动力、产业动力、制度动力和人格动力构成的综合动力体。其中,农民的利益需求构成城镇化的直接动力机制;产业结构的调整构成城镇化的根本动力机制;制度安排构成城镇化的保障动力机制;农民人格公民化则构筑农村城镇化的动力、结果及其中介变量,是对农村城镇化的进程、方向和性质的一种人格确认。一个健康的足以对各种动力机制进行制衡和约束的公民化的农民人格系统,构筑着农村城镇化建设得以实现的主体性力量。
什么是人格?一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二是指个人的道德品质;三是指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关于人格的理论研究,学界主要形成两大理路,一是从个体角度研究个体人格的结构特征及其个体性差异,视“人格是个体内那些决定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想的身心系统的动态结构”。二是从社会文化角度研究一定文化条件下,共同人格结构的形成及其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在社会文化视域下,人格是主体(个体或群体)长期与外界环境交互过程中形成的由一系列认知、情感和行为构成的复杂系统,其内核是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定倾向模式。这一模式既包含制度的外力赋予,也包含主体的自身养成;既包含传统的积淀,也包含现时的影响和对未来的建构。
我们可以将农民人格解读为:农民在从事长期的农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此相适应相吻合的一种自我意识、情感认知、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及其心理态度等所表现出来的带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心理品质和行为特征。比如知足常乐、能忍自安、不为人先、不争不竞等等。正是这种自然、纯朴、自安的农民人格特征作为农业经济的动力、结果及其中介变量,维系着中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农民人格公民化是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人格向现代公民人格变迁和转型的过程,是农民个体或群体的自我意识、情感认知、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及其心理态度倾向的内在人格特征,在城镇化的新制度、新政策、新观念、新利益的刺激和惠泽下不断得以催生,由传统的知足常乐、能忍自安、不为人先、不争不竞向不断进取、敢于创新、独立自主、善于合作的现代人格变迁和转型。
农民人格公民化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解决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的问题,又要解决科学知识、文化素养的问题,更要解决生命、生存、生活的“三生”质量问题。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历程赋予我们如下战略思路和行动策略上的启示:保障农民权利,构筑农民人格公民化的人格尊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农民人格公民化的利益机制;建立健全农民自治组织,搭建农民人格公民化的实践平台;加强对以“尊重他人人格、关注自我修养、参与公共事务”为主要向度的农民人格公民化教育工程的组织领导与经费投入。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