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正在进行量刑程序试点改革的基层法院法官,笔者认为,量刑程序公开必须以审判机关为主导,让控辩双方充分参与,在此基础上法官综合考虑举证质证情况,确定量刑情节,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证据采信情况和量刑理由,明确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通过司法推动立法,逐步确立统一的量刑标准。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情节则是法院在决定刑期时考虑的主客观因素。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部分。笔者认为,在量刑程序公开的过程中,必须紧紧围绕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定罪之外,另设对于量刑的辩论阶段,保障控诉方和辩论方对量刑充分发表意见。
在目前刑事审判中,辩方在诉讼中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控方不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不提出具体的量刑指控,所以庭审无法对量刑进行公开辩论。必须通过法院审查程序的变化带动侦查和起诉环节调查重点的变化,这是使量刑程序不流于形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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