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史和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发展,两者渐次对接和互渗。许多社会史学者逐渐将生态环境视为社会历史演变的一个重要变量,重视考量生态环境之于社会变迁的历史作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识到:不能仅仅将生态环境视为社会发展的一种“背景”,而是要将生态因素视为社会运动的重要参与变量,对这些变量之于社会历史的实际影响进行具体实证的考察。
因此,社会的历史也就存在着采用生态学理论方法加以考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环境史(或称生态史)研究成果引人瞩目,预示着一个崭新分支——环境史学(或生态史学)正在逐步建立之中。
当前,环境史还主要侧重于“自然(生态)史”的取向,这也正是伍斯特为环境史所下定义的立场:“环境史是有关自然在人类生活中之角色与地位。”虽然中国学者的研究强调了环境史与社会史之间的学术观照,但也只是观察角度的变化,就“环境史”定义内涵而言,仍然定位于“自然生态”方面。
然而,对于人类社会历史而言,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并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生态”。马克思曾经指明,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而“每一世代”生存、发展的“环境”既是历史给定的,同样也是可以重建并改变的。
那么,这个影响、制约历史进程的“环境”显然不属于或不仅仅属于“自然史范畴”。勃鲁诺认为,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种,而社会环境包括人以及他们组成单位的方式,这些单位包括家庭、学校、政府、国家等。
尽管学界对于环境的界定存在差异,但是国际社会对于这样的“环境”已经有相对规范的认识,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7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会议,把人类生产与生活的环境划分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战争环境。现代社会科学将社会环境定义为: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加工和改造了的自然物质、创造的物质生产体系、积累的物质文化等所形成的环境体系,是与自然环境相对应的概念。
社会环境一方面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的标志,另一方面又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所以也有人把社会环境称为文化—社会环境。在社会学视野里的环境“仅仅是社会的、文化的环境。而环境社会学正是以研究这种社会文化环境与人类群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为宗旨的”。
重要的是,作为社会存在的环境与人的共构性的历史进程表明,人类不仅能适应自然,而且更能制造和使用工具,通过劳动改造自然和社会。也正是在此进化过程中,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一定的文化、风俗、宗教、法律、道德等意识形态,而且还产生了各种政治关系、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等。
同时,这些社会环境又对身处其中的人类产生约束。社会行为是人类在所处的社会环境中通过社会化过程获得的行为。环境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仅仅具备了人的遗传素质,而没有适当的社会条件,个人的社会化将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社会环境史的内容,建构不起真正完整的“环境史学”。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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