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法律现代化:中国近代法学作品翻译与引进
作者:haowj   日期2009-09-01 10:1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近代法学作品翻译与引进”学术研讨会暨《新译日本法规大全》首发式顺利召开

  由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报社和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共同举办的“中国近代法学作品翻译与引进”学术研讨会暨《新译日本法规大全》首发式日前于华东政法大学顺利召开。

  会议出席者包括来自商务印书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湖南商学院、湘潭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三联书店、立信会计学院、上海市闵行区区委政策研究室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中国社会科学报、光明日报、上海法治报、解放日报等新闻媒体单位编辑记者共40余人。

  中国近代法学作品翻译的历史及展望

  翻译外国法学作品的目的是:“明中外之意,究当世之法。”在新的时期,继续培养法学作品翻译的后继者固然重要,同时重新点校、出版前人的翻译作品也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贵连教授认为,中国法学作品近代翻译是在国家危难、民族救亡图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以同文馆、商务印书馆为代表的机构为引进译介外国法学作品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清末新政之前的法学作品翻译主要是自发的,受到个人兴趣和个人经历的影响较大;清政府建立译书局之后,法学作品的翻译走向了国家化、制度化、规模化。近代法学作品的译介工作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李贵连教授认为翻译外国法学作品的目的是:“明中外之意,究当世之法。”在新的时期,继续培养法学作品翻译的后继者固然重要,同时重新点校、出版前人的翻译作品也具有重要意义。重新出版以前的翻译作品对于今天的法学研究具有帮助,更重要的是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学发展史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认为,这个时期外国法学作品引进的特点是:第一,时代需求是其直接动因。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翻译全部是按照新政需要而进行的,法律变革的各个领域都需要引进外国典章制度,因此这个时期法律作品的翻译都是服务当时社会的需要。沈家本指出变法修律,首重翻译。这个时期外国法规的翻译与时代需求相呼应。第二,法律的翻译与西学引进同步进行。国外一些历史书与法律书很难分开,政治、外交与法律经常互相交融;法学内部的各个分支学科以及教科书、法政类词典也经常相互交叉;而大量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作品的译介与西方法学思想的传播互相推进。第三,中国人对于外国法政作品的翻译态度复杂。关于这个问题,大的方面(比如张之洞、盛宣怀、梁启超等人的思想)已经有所研究,但是具体的心态还需要认真探讨。最后,继续整理和梳理近代以来翻译的法学作品对于法学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学界、史学界在点校、整理近代以来翻译的法学作品领域都做出了一系列成就,这些成果的最直接意义就在于马上可以拿来参考查阅。但是,与有待整理的翻译作品相比,我们大陆法学界所作的工作还远远不够,这个工作耗工耗时,却是我们今天进行法制研究不可逾越的阶段。希望学术界、政府、出版界等对于该领域投入更大的精力,以便为法律史、法制现代化研究提供不可或缺的一手资料。

  湖南商学院程波教授提出,190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形式上,仍然是传统类书的编纂技术,但内容上,却符合“百科全书”之确定性知识体系的要求。《法规大全》、《法规解字》记录了许多法律术语,同时暗合了已经发表的和待完成的法律知识。透过这些法律条目内容,可能隐藏着一些具体的想法和实际操作,如推行“新政”、仿行“立宪”和法制改革。研究这些想法和操作,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关于特定主题——“近代法学作品翻译和引进”,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晚清新政“法典翻译中的日本倾向”,以及日本法律制度的核心特征。

  当时,上海商务印书馆积极刊行此类“百科全书”,除寻求新知、变革社会的宏愿外,还有“用表襮适应朝旨”、“备邦人研究宪政”之目的。这说明,《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出版与晚清新政的展开,存在相当的纠葛关系。在这种纠葛中,既有“传统和既得利益”造成的双重阻力,也有“旧人办新政”带来的种种结果。这样,走出纯粹的百科全书编纂技术考察,我们需要调整目光,将《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置于生死存亡、波澜壮阔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或许,可以获得极为广阔的阐释空间。

  法学作品翻译与法律现代化

  有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研究,必须放到更广阔的大背景里来看(即“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都是不可阻挡的潮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相顺教授从日本对中国近现代法律术语影响的角度来研究法学作品的翻译问题。他认为,中国近现代的常用法律术语大部分来自于外来语,很多法律术语是经由日本转译引进而来。日本法影响中国法律术语体系的原因包括:两国具有相同的汉字表达体系,可以直接拿来使用;日本先于清政府吸收西方法律文化;日本变法取得了成效,对清政府具有示范效果;日本专家参与清末变法过程。从结果上看,通过日本法律和法学著作摄入的法律表达符号成为中国汉字法律符号表达体系的重要内容,甚至近代直接根据西文创造的表达也为日本汉字法律术语所替代(中国翻译英文而来的法学术语“倒行、衙门、衙役”最终被日本法学术语“破产、法庭、警察”所替代)。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韩君玲副教授认为,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译介对于中国法律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留日学生在翻译引进日本法学作品过程中的角色不可或缺。

  韩君玲认为,晚清变法修律的参照模式最后选定了日本,大规模引进源于西方的近代日本法律文化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对于这段历史,在进行客观评价的同时,还应认识到:中国要想进步,必须不断地向外国学习,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对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吸收与借鉴的广度和深度。研究外国法律制度,不仅是法制史学者的任务,通过对相关法制历史变迁的回顾与反思,也可以为今后部门法的发展指引方向。

  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从法学作品翻译与法律现代化的角度对法律作品的翻译引进做了研究,他认为:

  第一, 是法学后进国家超常规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二,是法律后进国家学术积累的重要源泉。第三,是法和法学发展的一所大学校。第四,是法和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从世界法制文明史来看,找不到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向外国学习的事例。

  上述规律表明,世界上各个法律文明都有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明的历史。实际上,我们近代以后大规模地吸收外国法,并不是一件丢脸的事情,学习西方的经验本身并不能承担西化过度的罪名。在法律制度、法律精神方面,我们向外国学习的还不够。因此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眼界和心胸都必须更加开阔。有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研究,必须放到更广阔的大背景里来看(即“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法的国际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化是现在的一个主流,与此同时不管哪个国家都会保留自己法的特色。法的本土化也是一个潮流,哪怕世界最先进的国家也都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因此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都是存在的,前者就是法的普适性,后者就是法的特色,法的民族特性、国家特性。我们应该看到世界法律文明的这个发展的总趋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