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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回望日本法
作者:haowj   日期2009-09-07 10:18: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

  近代中国 变法图强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可谓卷帙浩大,总计达557万字,收录法律、法规、敕令、规章等约3000件,全面译录日本明治中后期至1905年生效的法律规范,这些成文法律是日本由封建法向近代法转型时期,法律近代化定型的立法成果。

  中国古代的正统法律,以刑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以《唐律疏义》为经典的中华法系曾经屹立世界法律文明之列,影响整个亚洲,尤其是日本、朝鲜等国家和地区。近代以降,在西方器物文明、法制文明的冲击之下,中华法系趋于死亡,其如何再生?重构中国近代法律体系,须效仿西方先进法治国家的经验,正如1901年4月25日端方上奏——《筹议变通政治折》,6月7日张之洞、刘坤一——《楚江会奏三折》(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遵旨筹议变法谨以整顿中法十二条折、遵旨筹议变法谨以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变法图强成为清末统治阶层的共识,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中国近代部门立法起步。

  西方先进的法治是什么、在哪里?首先清廷上层意识到须选择西方国家的经典法律译为汉语。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完备的六法体系(宪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成为近代民族国家立法的楷模。1880年清廷官方主持翻译出版了《法国律例》(46册)。该套书由法国人口译,中国人记录而成,译为汉语的字句、词汇晦涩难懂,限于当时翻译的水平,译文与今天的汉语法律用语、句式差距甚大,法律文化的传承并不明显。尽管如此,《法国律例》是中国近代最早翻译成汉语的、正式出版的、成套的外国法律法规,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清廷官方立法改革的理性思路与择优选择,其史料珍贵的程度无可估量。

  日本是后起的亚洲国家,经过“脱亚入欧”的近代化运动,在法律领域仿行法国、德国,实现近代法律转型而迅速崛起,其立法成果均囊括在晚于《法国律例》近20年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81册)中。该书翻译为汉语的法律用语、句式比较规范,大多被保留使用至今。《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清末中国近代立法的蓝本,也成为今天研究中国法律学术史的珍贵来源。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可谓卷帙浩大,总计达557万字,收录法律、法规、敕令、规章等约3000件,全面译录日本明治中后期至1905年生效的法律规范,这些成文法律是日本由封建法向近代法转型时期,法律近代化定型的立法成果。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日本六法(宪法、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又包括按照行政官厅分门别类的各部门立法,每一部门下又有若干单行法。这些法规构成日本近代法律体系,调整当时日本社会各种关系,其汉语译本也成为清廷部门立法的模范版本。

  回望百年日本法

  西方法治国家的理念自近代传入中国,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在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发展出不同的样态。尽管发展存在不平衡,但是建设具有法治文明的社会是中国人为之奋斗、孜孜以求的永恒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百年回望日本法仍然十分必要。

  今日再观《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内容,不论从成文法体系的最初译介,还是从早期法律辞书的编纂来看都有重大的意义。此外,当回望百年前的“移译盛事”之时,意犹未尽如下:

  一是,新发掘史料的当代价值。《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出版于初版的百年之后,该书的当代价值何在?追寻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使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已走过30年,在立法成绩斐然之时,切莫沾沾自喜,依稀忧患尚存。回顾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对比清末开始的中国近代社会第一次法律改革运动,如何借鉴西方法治理念与经典立法?首先系统译介出版经典——日本法律,这是政治界、学术界、文化界一起心向往之的。不错,清末自上而下的新政潮流,直接推动了清廷立法蓝本的选择、立法步骤的渐进,使立法成果斐然。这些详细的立法史料,详见《大清新法令》(1901—1911,光绪新法令20册、宣统新法令35册)。据该书统计,新政时期钦定法律法规近2000件之多,涉及六法体系中的宪法、商法、诉讼法、刑法,以及按照行政部类划分的官制、任用、民政、财政、教育、军政、司法、实业、交通、典礼、旗务、藩务、调查统计等,形成了中国近代转型时期调整社会关系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近代的部门法规范,为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还应该作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受到政界、学界的关注。

  同时,新史料的发掘为实证研究清末新政创造条件。如何看待清末新政?历史教科书论及此问题,以“清廷宪政改革及其失败”、“清政府预备立宪骗局及其失败”为标题;已故史学家陈旭麓认为:清末新政是“假维新中的真改革”。1907年《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出版面市是朝野共同努力的成果,百年后出版该书点校本为当代法律史家重新认识清末新政的功过是非,增添基本材料。

  二是,还中国近代法制的原本意义。近代法是纯粹西方法文化的产物,以民主宪政、权力制衡、司法独立为至高理念,这些理念也成为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精神内核。《新译日本法规大全》贯穿这些原则,尤其强调法治不仅仅需要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更重要的是其蕴涵的实质理念,这些理念体现在法律的框架结构、条标(章标)、条文、款项,以及规范要素齐全、使用专门法律术语、概念权限界定清晰、新旧制度衔接合适得当。《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相关立法都有所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百年前这部日本法律,体现从“特许主义向权利主义”过渡的社会发展情况,而这种社会情况下的立法对当代的中国社会仍有十分重大的参考价值,应受到政治、法律界的重视。

  三是,法律文化的继承性,继往开来性的当代中国法治。西方法律文化自希腊、罗马,经中世纪的教会法到近代的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再由日本法到中国近代法,绵延几千年,成为人类社会优秀的文化遗产,具有继承性。西方法治国家的理念自近代传入中国,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在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发展出不同的样态。尽管发展存在不平衡,但是建设具有法治文明的社会是中国人为之奋斗、孜孜以求的永恒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百年回望日本法仍然十分必要。

  (南洋公学译书院初译、上海商务印书馆补译校订、商务印书馆委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点校整理,项目主持何勤华:《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商务印书馆2007—2008年出版。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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