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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中的“下妻”、“偏妻”和“中妻”
作者:duanxp   日期2009-09-10 09:08: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汉代民间男性正妻之外的配偶有少妇、小妇、傍妻、庶妻、小妻、少妻、下妻、偏妻、妾等,这些称谓大都屡见两汉文献,其间是否有某种实质性差别?清人洪颐煊《读书丛录》卷二十一“下妻”条以《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建武七年诏令为人所掠为奴婢下妻者听其去留等,断言下妻非妾。陈鹏先生进而认为“光武诏以奴婢与下妻并提,则其身份当犹奴婢也”(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37页)。王子今先生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其毋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的顺次推测,下妻地位可能高于偏妻(王子今《“偏妻”“下妻”考》,载氏著《古史性别研究丛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按,光武诏的目的是恢复因战乱而发生的社会身份下降,从中并不能引申出下妻犹如奴婢的判断。《二年律令》“下妻”与正妻相对,正可证明二者关系是庶嫡而非仆主之别。《二年律令》将“偏妻”置于“下妻”之后,确存在“偏妻”地位略低于“下妻”的可能,但也不妨推想二者是当时不同地区人对正妻之外女性配偶的称呼,《二年律令》可能考虑到这个因素,故在律文中并列,以廓视听。新近公布的湖北荆州谢家桥吕后时期墓出土木牍有“从者子、妇、偏下妻”文(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谢家桥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9年第4期),“偏”在“下”之前,与《二年律令》顺序正好相反。《二年律令》与谢家桥木牍时代相近,“偏妻”、“下妻”在次序上的随意,似乎只能用二者没有高下之别来解释。从字义上说,“傍”、“庶”、“下”、“偏”、“妾”等的含义近似,都相对应于正妻或嫡妻。因妻子通常先于妾来到夫家,故“少”、“小”也是与正妻对称而言。其中“小妻”、“下妻”、“庶妻”称谓汉代以后尚可见到。

  《长沙走马楼吴简[贰]》简云:

  岑中妻大女口年廿 简1848

  永中妻大女□年卌算一 简1888

  专中妻大女纯年五十已死 简1952

  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口 狶小妻大女琐(?)年卅筭一 简2405

  由简文可知,“中妻”是家庭中女性配偶的一种身份,但其在法律和家庭中的地位,传世的汉和三国文献中没有任何线索,这是一个我们不曾了解的“新”概念。

  笔者不揣浅陋,妄做解人推断如下:在传世文献中,“中”的含义极为繁杂,与“中”相关或相近的语义有正、仲(次)等,故可对“中妻”作两种理解,即正妻和次妻。若是后者,“中妻”的身份为妾。古代文献虽无“中妻”,却有“中妇”。《乐府诗集》卷三十四汉乐府诗《相逢行》云:“大妇织绮罗,中妇织流黄,小妇无所为,挟瑟上高堂”。这里的“中妇”显然是指次媳。但唐人却以“中妇”指妻,如《全唐诗》卷二十五骆宾王《从军中行路难》之二“但使封侯龙额贵,讵随中妇凤楼寒”、卷六一三皮日休《西塞山泊渔家》“中妇桑村挑叶去,小儿沙市买蓑归”、卷十八卢照邻《关山月》“寄书谢中妇,时看鸿雁天”等皆是。看来在不同语境中,“中妇”含义并不相同。走马楼吴简“中妻”凡单出,均与丈夫相应。与“小妻”相对则排列在前,显示其地位高于小妻。上引简2405中的男性家长狶有“中妻”和“小妻”,并无其他女性配偶,“中妻”弼应当就是男子狶的正妻,小妻琐(?)则是狶的妾。简言之,考虑到“中”有正、合格之义,后世“中妇”的一个含义是妻子,以及走马楼简中“中妻”与丈夫和“小妻”的对应关系,我倾向“中妻”即正妻而非妾,“中妻”可能是三国时期长沙地区对正妻的称谓。至于为何已公布简文中只有数例“中妻”,其他绝大多数记录则径称“妻”,目前还无法解释。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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