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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需加强制度建设
作者:duanxp   日期2009-09-10 08:46: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我国,就业领域中的歧视现象五花八门,如基于年龄、性别、民族、地域、学历、经验、相貌的差别对待,还有更加离谱的是将属相、姓氏、血型、酒量等作为歧视的理由。

  最近,人保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牵头组成了一个课题组,进行题为“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课题研究。根据对2240份有效问卷作统计分析的结果,就整体而言,在当今中国社会,公众对就业歧视问题的基本判断如下:一是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二是仅有3.2%的被调查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采取过行动。对于不采取行动的理由,2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没有时间和心情”,其他理由如“没有钱打官司”、“法律无规定”、“举证难法院不受理”、“怕打击报复”等。

  这个调查结果确实值得我们反思,一方面就业歧视问题严重,另一方面,遭受歧视后又不采取行动。这恐怕不是因为受歧视是可以容忍的,而是因为反就业歧视的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全到位。

  2006年1月12日,我国正式加入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加入《公约》后,我国必须承担应有的国家义务:一方面要将《公约》中的规定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另一方面,要消除现实中存在的就业和职业歧视。

  以《公约》审视中国的反就业歧视,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在反歧视、促进平等方面进步是巨大的。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反歧视制度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国家政策不够清晰。根据《公约》规定,批准《公约》的国家,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国家政策,旨在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消除歧视。可是,我国反歧视的国家政策是什么?目前仍不甚明确。

  2.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但是,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一些基本问题尚未规定,如什么是歧视?法律禁止哪些歧视?什么是合理差别待遇?如果歧视成立,施加歧视的一方会受到什么惩罚?

  3.反就业歧视机制比较滞后。这是解决由谁来认定和处理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工作场所是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现象,打造更具多样性和更加平等的劳动队伍的一个战略平台。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管理层和工会是这方面的主力。因此,要发挥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作用,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下,强调企业或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正在通过技术合作项目,通过宣传、知识共享以及机构能力建设帮助中国劳动官员、工人和雇主组织更好地理解与执行《公约》和相关国际劳工标准所确立的非歧视和平等的原则。

  同时,为了促进《公约》的实施,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亟须加强制度建设。其中,关键是要制定扶助弱者或弱势群体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机制,为遭受歧视的人提供一个制度化的救济渠道。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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