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处理学术腐败的“三大招数”
读完本报第20期(2009年9月3日)头版报道《完善制度,匡正学术不端》很有些感触。高校的学术不端,早已不是新闻,但今年似乎进入高发期,仅经媒体曝光,且涉及大学校长、副校长、院士、长江学者的就有五六起。结合以往学术不端的旧闻,我们发现,在处理学术不端事件上,高校已经逐渐学会“三招”:
第一招,乾坤大挪移——“不知情”。适用场合:共同署名成果被查证抄袭、造假。最新的案例是,某大学校长共同署名论文陷入抄袭风波,第一时间内,该校长就表示自己对抄袭“不知情”,“主动承认”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其弟子接受媒体采访时,则揽过一切责任。
第二招,声东击西——“打击报复不可信”。适用场合:单独署名成果被查证抄袭、造假。由于找不到“不知情”的理由,因此,当事者认为自己的成果被举报,其实是有人心怀鬼胎,想打击报复,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此招试图把人们的视线,从抄袭转移到人情恩怨。
第三招,挥刀自宫——“制度受害者”。适用场合:事实被查证,即将进行处理,意图只是为让当事人逃脱严惩。当学术不端事实被查证,处理不可避免,但是轻处还是重处,实在大有讲究。相比于国外学术界,国内学术界对学术不端的处理,是比较轻的。这是因为相关方对于学术不端“充满同情”,其主要原因,是认为他们是受学术评价制度所累,是制度惹的“祸”。
(熊丙奇 上海交通大学)
加强社会建设,应对经济难题
为何要以加强社会建设的办法来应对经济难题?这主要是因为经济难题的形成并不单是出于经济原因,它与社会结构、社会体制、社会政策等社会因素具有密切关联性。
一般来说,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是相互依存而又相互转化的。在经济衰退的状况下,社会决策者应运用国家行政力量的强大干预,来约束和缓解经济的自发性和盲动性,防止经济问题演变为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越是在特定时期社会资源相对匮乏之际,社会决策层就越是需要以社会公平正义来稳定和凝聚人心,确保社会生活健康、有序地运行。
因此,以加强社会建设的办法应对诸如教育、就业、分配、社保、内需不足等经济难题,当是眼下为经济复苏和社会和谐创设有利条件的题中应有之义。
(周全德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高考招生中的地域歧视
目前,高考已经结束。但是,反思高考远没有结束。其中,高考招生存在的地域歧视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32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这似乎给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和自主招生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第32条的前提必须是“根据社会需求”,而不是根据所属地域的需求。
目前,当务之急是对于教育部直属院校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校,在其高考招生中,既然是“面向社会”,所以要划定统一的分数线,从高到低录取,不考虑地域。对于地方政府所属高校,可以赋予其一定的招生特权,也可以适当面向外地,但要控制比例;在分数线上可以适当低于上述高校分数线,但也不能过低,否则就有悖于高考的本意。
(郭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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