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怎样设立的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法条体现了毛泽东的立法思想。在1951年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始终对死刑问题持慎重态度。1951年4月30日,毛泽东在一则批语中明确写道:“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而后要怎样办都可以。”毛泽东提出,这个问题可在全国公安会议上讨论,并作出决定。在全国公安会议召开前,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了设立“死缓”制度的想法。中央政治局同意了毛泽东的这一设想,并于1951年5月8日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按照当时的情况,这个决定规定了判处“死缓”的比例:在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只把十分之一二列为可判死刑者,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则占十分之八九。当年5月10日,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上,正式确定了“死缓”制度。(刘鹏/摘)
古代人如何阅兵
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早的阅兵发生在距今四千多年前夏朝建立前夕。当时北方的华夏部落首领禹为了向江南发展,曾在现今河南省嵩县境内的涂山,与南方各部落首领会盟。在那次盛会上,士兵们手持各种用羽毛装饰的兵器,和着乐曲载歌载舞,这不仅是一种祭天的仪式,还表达了对远道而来的南方各部落首领的热烈欢迎。到了春秋时期,阅兵活动开始频繁起来。最初的阅兵是以打猎方式进行的,军队列好阵势,最高统治者或长官在阵前先用弓箭射猎禽兽,然后检阅部队,人们把这种活动称作“搜”。以后,又发展为定期检阅军队或战车,检阅步兵每年一次称作“搜”,检阅战车三年一次称作“大阅”,检阅步兵和战车五年一次称作“大搜”。封建统治者定期阅兵,其用意除了检查兵员装备情况外,还在于向百姓示威。战前或战斗间隙进行的不定期阅兵,称“观兵”或“观师”,除了鼓舞士气外,更主要的则是为了向敌方示威。“阅兵”这一名称,准确地说是从汉代才被正式叫起来的。定期的阅兵活动常与立秋之日的“祭兽”活动一起进行,其中还有一些打斗的内容。此后,各个建朝时间较长的朝代都有类似汉代的阅兵活动。(黄维政/摘)
德国法学教科书的三大亮点
德国的法学教科书,有如下特点。一是由名家撰写。德国法学教科书多由各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撰写。这与德国的法学教育体制有关:法学院的大课通常由教授讲授,因而与之配套的教科书也多由教授基于其讲义撰写而成。德国大多数法学教科书都由教授独著而成,不像国内的教科书多采取主编制。在民法教科书中,民法总论最为常见,似乎没写过民法总论就不能称之为写过民法教科书。二是多援引判例或者通过小的案例阐释具体问题。各种教科书必然援引重要的法院判例并加以归类。而小型教科书在阐述具体问题时,也会结合判例设计小的案例,帮助初学者理解复杂的法律制度。这是由于德国法科学生最终的目标是通过国家考试,而国家考试的主要内容是案例分析,教科书结合判例,有助于学生掌握判例的基本观点并加以运用。与此相配套,德国还出版有大量的案例练习书、判例汇编书和评注书。三是师承修订。在法学教科书中,生命力最强的是那些被奉为经典的教科书。在最初的作者去世后,这些经典教科书便多由其后人或学生修订。如Fritz Baur所著的《物权法》,便由其子Jürgen F. Baur和学生Rolf Stürner修订。当然,也有一些经典教科书并非由原作者的后人或学生修订,如拉伦茨的《德国民法通论》后来便由与其并无师承关系的Manfred Wolf修订。修订后,教科书的作者一栏也随着时间越变越长。(刘鹏/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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