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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决策应重视教师的发言权
作者:duanxp   日期2009-08-27 13:49: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最近,教育部规定班主任教师有适当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成为一大热点新闻。与此同时,据新华社8月25日报道,新学期将至,成都市教育局出台规定,为推进国学经典诵读活动深入开展,全市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学期都要增设国学经典诵读教育活动课,并且学生每周集体诵读(学习)经典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读完消息,笔者才发现,今天的教师需要的不是教育部门规定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而是要有批评“教育”本身的权利——在诸多教育决策之中,教师没有充分足够的发言权,很可能会走到事情的另一面。

  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美其名曰推进国学教育、素质教育,但与此前教育部门要求各中小学齐跳集体舞、唱京剧一样,都属于行政命令直接介入办学。这种教育方式,一方面忽视每所学校的个性与特色,实行“一刀切”,与教育规律相违背;另一方面,随着行政领导的更替,这种“一刀切”的教育方式具有很大的风险,可持续性不强:在这任领导的要求下,当地学校“一哄而上”开展所谓的诵读经典的教育,而如果领导一旦更换,这类教育活动很可能完全终止。

  就推进国学教育而言,教育部门可以出台鼓励、引导政策(比如资金保障),却不能越俎代庖,为学校制订具体教学计划。每所学校究竟是否开展,以及怎样开展义务教育大纲规定之外的教育活动,这属于学校的教学自主权。教师在学校推出新的教学内容过程中,应有建议权、决策权。因此,政府部门要求各学校统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拥有教育自主权的教师完全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加以否决。这样才有利于学校保持办学特色,同时按照教育规律办学。

  可事实上,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所推出的一些教育活动中,我们听到的教师群体声音比较微小,如今比较常见的是一些教师在网络上匿名发表意见,可一般较难对教育决策形成影响。教师在办学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这也正是今天教育部门居然要用“规定”的形式明确教师的教育批评权的根源——假使一所学校里,有教师委员会,由其制订教师行为规范,制订本校教师评价、考核标准,处理各种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发生的争吵、纠纷,那么就很难出现让一个教师按照正常的教育教学方式批评教育学生,惹来家长兴师问罪之后,就遭遇学校领导批评,要求道歉、检讨,并失去评优资格、扣工资等等处罚,且很难申诉、表达对处理的不满意见。教师委员会如果能够捍卫教师的正当权益不受行政权力侵犯,教育自主权也可得以保证。当然,与教师委员会对应,还应有代表受教育者利益的家长委员会(或社区教育委员会),同样参与办学决策与监督。

  由于教师没有足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甚至连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也很难享有,从而造成一些学校出现了“师不师”、“生不生”的尴尬局面。所以,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赋予教师批评教育本身的权利,比给予他们适当的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更重要。

  如此看来,出台《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理应让程序更加完善,关键的一点,就是决策前可以先做一些广泛调研,再听取学校、教师的意见。其实,对于其他所有教育决策来说,也是如此。解决了教师教育自主权的问题,教育的其他问题也基本可以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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