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海峡两岸的史学界已在为纪念活动做准备,并且有些领域已奏响序曲。这使我想起,中国近代新闻史上第一位被“麻雀”杀死的“知更鸟”、最值得我们新闻界纪念的革命志士——沈荩。
沈荩是一位反对以慈禧为代表的晚清腐朽专制统治的革命战士。他生于1872年,字愚溪,原名克诚,湖南善化(今长沙市)人,是近代资产阶级维新派。“戊戌变法”时,他与谭嗣同、唐才常等交往,认为要革新湖南,非有一番破坏不能奏功效。变法失败后,他留学日本,1900年春返回上海。是年,他与唐才常、严复、章太炎等80余位革命志士创立正气会,以期推翻那拉氏的反动政权。后正气会改为自立会,同时组织了自立军,沈荩任右军统领,驻新堤(今洪湖)。同年年底,发动武装起义,因准备不充分,无援而溃。唐才常等人在武汉总部遇难,他侥幸逃脱。
沈荩也是一位大无畏的爱国主义新闻战士。沈荩深受谭嗣同、唐才常在湖南办的维新派报纸《湘报》的影响,曾以日本一家报社记者身份为掩护进行反清活动。1903年,他通过秘密渠道获取了丧权辱国的《中俄密约》草案内容,并寄往天津英文报纸《新闻报》发表,引发在东京的中国留日学生和国内各界的反对。1903年7月19日,沈荩被清廷逮捕,后被判斩立决。适逢慈禧万寿庆典,不宜公开杀人,遂改判立毙杖下。7月31日,沈荩被狱卒杖打200余下,犹未致死,最后用绳勒之而死。这个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位揭露清廷卖国勾当的新闻记者,就这样被凶残的统治者杀害了。这就是著名的“沈荩案”。
“沈荩案”激发了各界人民反清复国的政治热情,加速了清廷的灭亡。各界人民的义愤,对清政府严厉抨击,进一步促进了革命运动迅速开展。沈荩在狱中被清廷施以杖刑遇难的惨烈,一时舆论哗然,海内外报刊相继发表评论文章。有报纸评论说“沈荩之死,震动人心较之俄日开战尤当”。这种惨无人道的暴行,引起了中外舆论的一片谴责声,也激起了人们对清朝专制腐败统治的更大仇恨,于是“沈荩案”成了留学生和国内知识界由爱国走向革命进程的助推剂,成了铸造革命精神的“冶炼炉”。
“沈荩案”成了清廷禁锢言论的凿证,也成了新闻、文化界人士以新闻舆论工具揭露、批判、反击新闻封锁的突破战。沈荩的惨案被《大公报》等报纸公开后,引起全国性的反清风潮。不久,关于“沈荩案”的报道铺天盖地,所产生的影响也不是慈禧所能预料的。
此后,《大公报》连续发表七篇文章,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追踪。媒体的宣传,让当时的许多人了解到,世界上还有一种权利叫做公民言论权。这一桩“因言获罪”的案件,在媒体和民众的交互影响下,继续放大。
“沈荩案”以及之后的“苏报案”、“大江报案”等一系列和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例,让清政府狼狈不堪,不得不开始反省僵化的舆论钳制政策。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宪政的载泽等五大臣先后回国,在给清政府的奏折中,他们提出“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不过,他们主张在中国推出新闻法的理由是:“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也就是说,由于当时中国的新闻报道,已经很难控制,尤其是租界媒体,更是让清政府鞭长莫及。与其这样,还不如自己主动立法,放宽一些言论的空间,同时,也可更好地进行控制。
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光绪皇帝曾在所下诏令中,承认人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并鼓励民间办报。但因维新运动很快失败,这些思想和主张没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沈荩案”后,慈禧迫于舆论压力,从1906年始,为了遏制革命报刊的宣传,令清政府先后在1906年和1908年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等新闻法规。
《大清印刷物专律》是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共有六章四十条。由当时清政府的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颁布。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二是规定了严禁“毁谤”的条款。规定凡是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章国制, 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等文字的印刷物,都在严禁之列。
在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的同年,清政府还以巡警部名义公布《报章应守规则》九条,令报界遵守。所定九条中,有“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等规定。
继《报章应守规则》之后,清政府民政部又在1907年8月公布了《报馆暂行条规》十条。其中大部分条文与《报章应守规则 》类似,只增加了一项新内容,即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把《大清印刷物专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加严格的批准制度。
《大清报律》比《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纸的限制更为严厉,不仅将《报章应守规则》的九条内容全部载入,还增加了两条新的管制措施。一是采取保押金制度,规定创办报纸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押费;二是实行事前检查制度。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
清末的几部新闻出版法律,不论从它们制定、公布的历史背景,还是从其中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明显地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政治需要,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尽管如此,它们总比无法无天、以言代法、口谕治罪的年代,向前迈了一步。
以鲜血与生命争取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革命烈士的血,不会白流,没有白流。杀死这只“知更鸟”的“麻雀”八年后即遭到审判——腐朽专制的清政府被人民推翻了。
沈荩牺牲至今已有106年。时下,我们怀着崇敬心情追忆、祭祀这只为推翻清廷专制统治而四处奔走、因揭露清廷的丧权辱国而牺牲的革命的“知更鸟”。我们耳际依稀在回荡着他的小夜曲、报晓歌——这一只“知更鸟”并没有死,他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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