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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互性到人性:环境伦理的一条新思路
作者:haowj   日期2009-08-25 10:28: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
  曹孟勤/著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12月第1版


  代际伦理的奠基者汉斯·约纳斯曾说,传统伦理基于的是一种“相互性”逻辑——这种“相互性”不仅从原理上排除了人对后代的责任,而且也排除了人对自然的责任。所谓相互性,又称互惠性,是指义务和权利是相互的,能尽义务者才拥有权利。在文化人类学中,“相互性”一词常被译作“互酬制”,它起源于原始部落为了避免“近亲相奸”而采取的一种习惯,即部落中的男子为能同外部落女子通婚必须把本部落的女子嫁给外部落,这种习惯所反映的是受人恩惠者必须图报,权利来源于“交换的正义”。近代以来的主要伦理体系,特别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和康德的理性主义都属于这种理论传统。

  相互性的逻辑为义务的起源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解释。人之所以尽义务并不是因为自己的仁慈、敬畏、喜爱、偏好等主观原因,而是因为外部的对象中存在着你不得不尽义务的因素。这种因素就是“道德地位”、权利。正如“权利是最强硬的道德货币”所示,对权利的享有者,不管你喜欢与否,都应该给予平等的道德尊重。

  现代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沿用了相互性逻辑。既然人是因为拥有道德地位、权利而获得道德尊重的,那么如果让自然物也拥有道德地位、权利,不就等于对人课以保护自然的强制性义务了吗?动物、植物和大自然因此不就可以得到彻底的保护了吗?正是看到了这一点,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们开始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范围,试图把道德地位、权利赋予动物、植物和大自然。辛格从“感受性”和“偏好”出发去论证动物的权利,提倡动物的解放运动;雷根从“生命的主体”出发去论证动物的“固有价值”;泰勒从生命的“目的性”出发去论证植物的道德意义,要求对动植物都给予道德尊重;克利考特和罗尔斯顿等人从生态系的生命关联和整体性出发,去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要求人类对整个大自然履行道德义务;等等。他们显然都是在相互性的框架内,试图把人类保护自然的义务根据置于自然对象的内部,以确保人对自然义务的客观性和强制性。

  但是,他们的做法存在着巨大困难,因为相互性是以个体所具有高度意识能力为前提的。如果没有自我意识和反省等理性能力,就无法理解娶妻必先嫁女的“交换的正义”,正是因为如此,近代伦理才将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规定为具备高度理性能力的成年人。尽管辛格、雷根、范伯格等人曾依据没有理性能力的婴幼儿、智障残疾人也拥有权利的“极限论证”来反驳权利的理性标准,试图将理性标准降低到苦乐等“感受性”的水平上;泰勒、罗尔斯顿、克利考特等人也不遗余力地以生命的“目的性”和生态系的“整体性”去论证自然的道德地位,但是“感受性”、“目的性”和“整体性”毕竟不同于人的自律和归责能力,这两者是无法混淆的。

  正是看到了论证自然的权利所存在着的巨大困难,一些学者才提出破除“只有对方是一个道德存在物,才能给对方以道德关怀”的相互性教条,试图另辟蹊径去寻找人对自然的义务根据。汉斯·约纳斯在《责任的原理》中提出,由于未来后代还不存在,当然无法满足“交换的正义”的条件,要建立当代人对未来后代的义务,必须打破相互性逻辑,对义务的起源作出新的解释:即人类的责任或义务观念起源于“父母关爱孩子、强者照顾弱者”这一自然事实。虽然约纳斯的“责任原理”针对的是未来后代,但从无法满足相互性这点来看,“责任原理”同样适用于自然物。事实上,约纳斯本人也有这一意图,只不过他没有完成这一工作而已。

  曹孟勤教授的《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正是以完成这一工作为己任的。他说:“人为自然存在物承担道德义务的依据,并不必然是自然存在物有无道德地位、是不是道德主体,而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有没有人之为人的本性,人能不能为自己的作为人的存在作出承诺,能不能成为生态道德的主体。人的自我品格、生态道德较之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地位更具有优先性。”如果说破除相互性逻辑,把人对自然的义务根据回置于人的内部看做是环境伦理学的一场思路转换的话,那么曹教授的著作则不仅实践了这一转换,提出了一个从人性出发去解释人对自然的义务的新思路,而且还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样的人性才能使人产生对自然的义务的问题。

  曹教授认为,困扰环境伦理学界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的共同缺陷在于它们还拘泥于相互性的框架内,要想摆脱这一困境必须把义务的根据从论证不可能的“自然界的道德地位”回置于“人性的内部”,从人性出发去超越两个主义之争。但是,近代的人性是一种异化了的人性,从这种人性中不仅不会繁衍出人保护自然的义务,相反会把人对自然的征服、支配合法化。因此,环境伦理的当务之急是必须把人性从近代的“欲望”枷锁中解放出来,确立一个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新人性,即不基于回报的“关爱自然”的本性,它体现着良心、善、利他主义等人类崇高的道德精神。

  破除了相互性,人对自然的义务就只能依赖于人的良心和自觉,这也正是辛格、罗尔斯顿等人呼吁要人类发扬更大的利他主义的原因。辛格声称,同人类历史上的任何解放运动相比,“动物解放运动”最为艰难,因为它是把道德关怀赋予他类。罗尔斯顿也是如此,他嘲笑康德仍然是一个残留的利己主义者,他认为人的利他主义精神可以使人有足够的想象力去从道德上关心非人类存在物。他们之所以强调利他主义,从根本上说是他们明白自然存在物无法满足相互性的要求,尽管这与他们要确立动物和大自然的权利的努力是相矛盾的。

  按照这种新思路,人对自然履行义务的担保在于人的良心和自觉,而非道德主体外部的客观原因。如果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他可以履行对自然的义务,如果是一个道德低劣、欲壑难填的人,那么环境保护基本上就无望了。在这一意义上,基于良心和自觉的义务是软弱的,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这是包括约纳斯、曹教授在内的新思路的倡导者还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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