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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天下
作者:duanxp   日期2009-08-20 10:0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医改何以跳出“政府—市场”循环怪圈

  □刘尚希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2009年5期


  世界各国的医改总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找出路,陷入一种公平不够找政府、投入能力不够找市场的怪圈。如果不跳出“政府—市场”之间的循环,医改就会永远是“半拉子工程”。我国这次医改试图做出新的探索,从出台的医改方案来看,两个方面有创新之处:一是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强调基本医疗服务,而不是全部的医疗服务;二是强调公益性的同时,不否认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避免在“政府多承担一些,还是让市场多承担一些”问题上的无谓争论。按照这个思路形成的新的医疗服务体制机制,一是基本医疗服务完全由政府承担,非基本的医疗服务交给市场。这样,既保证了基本医疗服务的可获得性、可及性和公平性,又避免了政府包揽全部医疗服务,而最后又包不起的局面;二是医疗服务体现公益性,同时又运用竞争机制。这种竞争机制既可以是市场领域的,也可以是非市场领域的,甚至可以是单位内部的。只要形成不同层次的竞争状态,就会产生不同层次的激励。(黄维政/摘)

  拼车定“黑”:模糊立法下的扩大执法

  □鲁生 来源:《检察日报》2009年7月29日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根据该条例,黑车拉客最高可罚10万元。北京交管部门解释,市民私下拼车的行为,只要有收费,产生了“营业收入”,与全天候趴活儿的黑车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一样的,就以“黑车”论处。为什么在公众看来既不违规更不违法的交通行为,却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非法营运呢?这是模糊立法下交通管理部门扩大执法范围的必然结果。从法律角度讲,认定非法营运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没有界定什么是道路客运经营,更没有规定构成非法营运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目前,只有交通运输部2008年制定的规章规定了道路客运经营的概念,即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其中最模糊不清的就是“具有商业性质”,既涵盖了营利行为,也涵盖了非营利行为。规章的模糊条款被交通执法部门充分利用:私下拼车,车主收费,这种补偿性质的行为被归入“具有商业性质”,而未经许可的营运自然也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营运。显然,执法部门忽视了客运经营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即“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因而在执法时存在随意扩大解释的严重倾向。(刘鹏/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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