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艾童)8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举行2009年所局主要领导干部管理强院专题研讨会。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中国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王伟光,副院长李慎明、朱佳木、高全立、武寅、李扬,中纪委驻院纪检组组长李秋芳,秘书长黄浩涛出席大会。高全立对《党委工作条例》和《所长工作条例》修订工作进行说明。李扬主持会议。
高全立介绍了此次修订工作的基本情况。他指出,在两个条例修订过程中,既考虑了原条例的有效性,又考虑了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实际,该保留的尽量给予保留,该整合的进行必要的整合,该新建的归纳新建,力求适应现时任务的需要。修订后的两个条例有五个特点。第一,两个条例的修订,重点考虑了体制特点和工作实际。把两个条例修订的重点放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这一基本体制上。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领导和所长负责的关系。第二,把中央对我院提出的“三个定位”要求写入条例。把我院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最高殿堂,党中央国务院重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是中央对我院地位和作用的期望和要求,是全院上下的共同任务,同时也是非常光荣的政治责任。把它写入条例,是作为研究所党委和所长不懈努力的目标。第三,体现了两个条例的整体性。在两个条例修订过程中,涉及重要方面和主要问题,考虑了两个条例的对应和一致性。特别是重要任务的提出和基本责任的定位,要有大致统一的口径和要求。第四,加大了现实问题的针对性。根据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各项工作的新要求,针对我院研究所建设中反映出的问题,在有些条款的修订中,明确了带有针对性的要求和指导性的原则。并就有些问题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作了相对具体的规范。同时还考虑了与近年来我院出台或修订的规章制度的一致性,防止条例与规章的冲突和矛盾。第五,增加了大家比较关注的内容。比如:“书记与所长和所长与书记协调配合,共同营造团结共事的良好氛围”、“所长一般应任所党委副书记和党委书记应任副所长”、党委“参与和监督研究所的课题立项、成果评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推荐等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工作”、“所党委委员因工作调离和退休免去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职务自动卸免”等。
高全立指出,修订后的《党委工作条例》和《所长工作条例》,与原来的条例相比,从篇幅上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具体文字的修改更多。两个条例的“总则”部分,条目有所减少,内容相对集中,原文本中有些属于职责任务的内容,分别归入相关章节。现在两个条例的“总则”部分只保留最基本的原则性内容:一是制定条例的依据和规范对象,二是领导体制,三是组织原则。此次修订加重了对“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的阐述。《党委工作条例》和《所长工作条例》,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体制下形成的,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是经中央决定,目前在全国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实行的基本运行体制,也是中国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内涵主要从两方面理解,一个是“党委领导下”为前提,重大问题经党委讨论决定,而后根据分工组织实施;二是“所长负责制”,就是所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定行使所长的法人权力,组织实施研究所的科研和管理工作。新增了关于党的领导干部和所长基本任职条件部分。《所长工作条例》对所长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委工作条例》中对党委(纪委)书记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专门增加了一章《党的领导干部》。两个条例把所党委和所长的职责与任务划分作为重点,力求在所党委的职责与所长的职责划分方面的表述更加准确,职责任务更加清楚,尽量避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提法。两个条例进一步对研究所的会议制度和决策程序进行了相对具体化的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高全立强调,修订两个条例,是我院加强管理强院战略,完善科研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修订好条例是实行好条例的前提。要进一步提高对“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体制的认识。既要执行两个条例规定,也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党性意识和道德修养。要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为契机,推动研究所制度建设。
院属各单位主要所局领导干部10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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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的决定,中国社会科学院从1991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并先后于1991年和1992年制定颁布了《党委工作条例》和《所长工作条例》试行稿。经过几年试行,又于1994年、1996年进行了修订和颁布。十几年来,两个条例成为规范研究所工作的基本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科研单位党的领导,保证研究所的政治方向、学术方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领导体制进行了调整,但两个条例一直没有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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