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仅是纯学术的探索,也是实践的总结,对中国当代的制度和政策建议可能有现实意义,例如近来中国海外收购连续受阻,“唯价格是问”的自由资本主义变成了“有钱也不卖给你”。
历史是演化的初始条件,但演化并不一定理性,因此起点可能决定终点,结果是“幸者生存”。
法律经济学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这部分是由于经济学自身的逻辑扩展和法学生产者借此寻租,但主要原因是工业化社会出现的大量新问题,传统法学已经难以应对。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思想都有一定的时代背景,例如科斯定理产生于环境问题,汉德公式产生于运输工具事故,其他诸如产品责任、土地征用、知识产权、医疗、保险、金融、网络等问题,都是传统社会没有出现的,因而按照传统法学方法——无论是法律解释还是道德哲学——都难以解决。相应的制度实践是大量的单行法、判例、授权立法和行业标准,这些制度实践的说服力至少在表面上,都是为了社会的福利,因此以边际分析为代表的最优化计算和理性选择理论,很自然的成为了主要的分析工具。事实上,经济学的推广或“经济学帝国主义”远不限于法学院,在管理学、公共政策、社会学等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学科,经济学方法都是强有力甚至占主流的,因此广义的法律经济学可以包含以上社会科学中所有制度分析的内容。
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制度实践和学术倾向,法律经济学已经开始在法学院兴起。但也许重要的不是法律经济学这个称号,即使没有使用这个称号也搞不懂那些经济学术语,例如边际效用、交易成本、模拟市场、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纳什均衡、禀赋效应等。但这并不影响经济学逻辑被实际上采用,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成本收益比较是一个常识的道理,正是基于此,波斯纳对普通法的总结是,法官没有使用经济学术语,但在使用经济学。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律经济学在当代的普遍发展,是一次知识上的无声的公共选择,法律经济学的最直系的亲属不是强调解释社会的制度经济学,而是强调成本收益计算的管制经济学或公共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根本没有改变经济学的野心,只不过是在使用经济学。
但这种情况在最近20年开始发生一些改变,主要问题不是法学对经济学的抵抗,而是经济学自己出了问题。宏观上,半个世纪以来的新自由资本主义正在面临挑战,全球金融危机刺激人们进行新的思考;微观上,传统经济学对一些真实世界的现象解释不足,例如“囚徒困境”和“最后通牒博弈”等将理性人假设的争议凸现了出来,这引起了社会科学整体对理性选择理论的重新思考,法律社会科学就是在这个更新的背景上形成的。与法律经济学相比,法律社会科学广泛综合了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人类学、复杂性理论等相关知识,力图更切中真实世界里的人类行为规律和规则演化,如何综合理性选择理论和路径依赖、框架效应、博弈学习、群体极化、社会网络等分析,成为了法律社会科学的主要理论问题。这不仅是纯学术的探索,也是实践的总结,对中国当代的制度和政策建议可能有现实意义,例如近来中国海外收购连续受阻,“唯价格是问”的自由资本主义变成了“有钱也不卖给你”;再如近来关于法律和制度的很多激烈争论:撞死人白撞、同命不同价、不必固守十八亿亩耕地等,这些在经济学看来都是说得过去的,甚至道理本当如此,但是情况明显不是那么简单。
无论实践还是理论,法律社会科学还没有尘埃落定,法律社会科学这个有些含糊的名称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为什么是法律社会科学这个问题,还要在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的过程中不断展开,这个过程也许能形成比较学院化的接近传统学科名称和定义的法律社会科学。但事实上,法律社会科学并没有学科界限,或者说,对法律问题探索的界限就是这个学科的界限,因此法律经济学并不是它的敌人,或者可以说,法律经济学是法律社会科学的学术起点,法律社会科学无非是把经济学注重经验事实的方法一以贯之了,它们两者在这个基础点上并无二致。但是,区别仍然是值得注意的,以下概言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经济学的认知框架是绝对的,法律社会科学的认知框架是相对的。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是非语境的个人主义,起始点是自利的理性人,但法律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是语境依赖的,人的利己利他并不绝对,社会认知是有选择的。第二,法律经济学主要处理简单现象,法律社会科学则处理复杂现象。法律经济学通常假定法律规则是激励,人的行为是据此而来的应激反应,但法律社会科学认为这种情况是特殊现象,同样的规则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第三,法律经济学是与历史无关的,法律社会科学是与历史相关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沉没成本不影响决策,历史本身也是理性选择,因此殊途同归,无论什么起点的结果都是“适者生存”,而法律社会科学重视沉没成本的制度意义,历史是演化的初始条件,但演化并不一定理性,因此起点可能决定终点,结果是“幸者生存”。
这里最后想表达的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她漫长的“礼失求诸野”的过程中,法学丧失了规范,但是因此寻找到了家园,这个过程本身富有社会科学含义,那就是中国法学始终重视反思什么是知识以及自己是否有知识,事实上这个追问已经造就了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和区域新兴发展国家的法学知识背景,也许,这还将造就一个不同的未来,一个古典自然法学以来没有出现过的法律社会科学的未来。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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