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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机遇与挑战
作者:haowj   日期2009-08-11 11:2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可能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中国理论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一是在理论法学研究中推进社会科学方法的运用,这有助于改进中国的法学研究现状,促进学科间的交流和沟通;二是通过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对中国的法治意识形态进行重新塑造,影响中国未来的法治意识形态、国家形态、政治形态,这些改变可能对全世界产生深远影响。

  近年来,中国法学各个二级学科已经进入日渐学术化的过程。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中国在世界上将具有更为突出的地位。而作为大国,中国的软实力却相对欠缺,尤其缺少思想、文化方面的内容,因此未来中国必须有意识地加强软实力的发展。这是中国法学所面临的重要机遇。中国法学应当力争通过回应中国问题,向世界提供来自中国的视角和智识,以增强中国的软实力。对于理论法学而言,要把握这一历史机遇,承担这一历史任务,应当重视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面对时代的要求和机遇,具体考察当前中国的理论法学研究领域,现状堪忧。其发展主要面临着两大问题。

  第一,我国的理论法学目前还停留在进口理论成果的阶段,机械地把各个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流派、不同学者的理论吸纳进来,忽视中国问题,导致法理学当前的局面“天下大乱”,法理学领域呈现极度分化的局面,法学学者的理论基础参差不齐。国家的发展要求理论法学从法律角度彰显我国的制度文明,而当前中国的法理学照搬照抄西方传统,忽视中国问题,显然不能胜任。所以中国学者需要思考,中国未来需要哪种法理学?无论如何,中国的法学尤其是理论法学研究者,不能停留在学习西方的层次上,必须逐渐在角色上从学生转换为学者、创造者,从学习转换为创造,才能推进理论法学的发展。

  理论法学的第二个问题是与部门法的沟通越来越少,越来越受到部门法学的挤压。由于部门法学逐渐成熟、定型,而理论法学仍然停留在照搬照抄的初级阶段,不能真正有效地为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支持。如何促进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对话和交流,这个问题值得理论法学研究者进行反思。

  而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旨在改善理论法学研究的现状,解决上述问题。但对当前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现状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其本身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格局太小,大量研究围绕纠纷解决、调解等问题。现有的许多文章,基本上只关注司法问题而忽略其他问题。这一方面可能是受到美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对于司法制度的研究比较多,形成了比较好的研究传统。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不应该实体化,法律社会学方法不一定要运用于法律社会学问题,例如苏力的《法律与文学》、《海瑞定理》都运用了法律社会学方法,但研究的不是法律社会学问题。因此,不应将视野局限于司法调解、纠纷解决、律师行业等,而应当广泛应用法律社会科学方法来研究各个部门法,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当下中国迫切需要回应与解决的现实问题,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沟通。另外,司法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一部分,固然值得研究,但是权力体系的更大部分内容在司法之外,关涉政府行为,这方面的研究却很少。当今社会的重大问题,例如教育制度、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都不体现为正式法律,但都是重要的政策问题,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并且这些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特殊性,有独特的研究价值,为中国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总之,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视野、打开局面。

  其次,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缺乏问题意识。这一领域的学者很多只关注如何运用理论,学术文章只是理论的模式化运用,而学术研究也只关注这类批量生产的文章。但这类文章只是产品,光研究这些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去了解问题,了解解释问题的经典思想,才能把握生产产品的过程。社会科学方法必须根据问题来选择,处理对象不同、问题不同,所用的理论资源也应当不同。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必须有更为宏观的视野,立足于对经典的阅读与思考来研究问题,才能拓展研究格局。

  研究具体问题必须在一定的知识传统内进行,西方的每一个知识传统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而今天中国法学研究的问题是,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发现西方传统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今天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所以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传统,不能为了符合西方传统而忽视中国问题,而必须具备问题意识,要坚持问题先行,着重探索问题,经过长期积累和发展,中国可能会产生不同于西方的传统。

  第三,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还不够成熟,材料的处理工作不够扎实,缺少一以贯之的思想、方法和理论,相关领域的学者各自为战,缺乏合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找不到法理学的土壤,因而寻求与部门法结合,通过部门法的再学习来进行法律社会科学的研究。这说明了研究方法的匮乏,要求进一步探索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应当努力形成自己的学派,运用一以贯之的思想和方法来系统地解决某一领域的问题。在这一点上,黄宗智及其学生值得国内学者学习。

  第四,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与西方学术界仍然缺乏沟通。以法律经济学为例,中国的法律经济学能走多远?有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西方法律经济学具有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特征,重视图表、公式、数理计算等,而中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还远远没有达到这种技术化的水平,因此中国学者很难在西方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这构成了对中国法律经济学发展的一大限制。因此,中国法理学不应完全放弃自己的传统而走向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道路,可以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思考一些问题。但也有学者抱有更为乐观的估计,认为西方的法律经济学经历了长期发展,才达到今天的精确化、技术化程度,中国的法律经济学通过发展,未来可能也会走向技术化,但是这并不是唯一可选择的道路。在当前的中国,可能并不一定需要高度技术化的法律经济学也能够研究问题。

  总的来说,当前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面临着许多问题,目前在法律和社会科学领域还有许多空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例如法律人类学、法律政治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文学等等,这些领域的研究都大有可为。研究者需要自觉地突破原有的框架开展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找到自己的学术定位、学术土壤,找到自己的朋友。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为学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充满挑战。法律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正处于新的转折点,未来任重而道远,需要中国的学者们共同努力,推动中国的法学与法治,为中国未来的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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