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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应坐在哪里
作者:haowj   日期2009-07-09 15:5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汤维建 来源:《政治与法律》2009年6期

  典型的民事诉讼是等腰三角形结构,即法官居中裁判,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相等距离。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后,等腰三角形结构即无法维持,应当设计一种新的诉讼结构,现有的设计方案有五种:
  一是四边形结构,即法官和检察官分别坐在法庭的前面两端,与位于对面的双方当事人形成四边形结构。这种结构使原本中立的法官偏离立场,也使检察官难以中立,因此违背了诉讼原理。
  二是锥体结构,即检察官位于法官之上。其理由是,检察官既然是法律监督者,就应该坐在更高的位置。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似是而非,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三是书记员结构。书记员的位置在法官之下,如此安排检察官显然是不恰当的,这不符合宪法对检察监督权的定位。此外,这种结构也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技术难度,因为坐在书记员位置上的检察官根本就看不到法官的所作所为。
  四是旁听型结构。有的法院将检察官安排在旁听席,这是检察机关无法接受的,其中的不合理性也毋庸置疑。因为检察官参加民事诉讼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而不是旁听权、采访权、巡视权或者一般的社会监督权。
  五是不等称三角形结构,即检察官要么坐在原告的位置,要么坐在被告的位置。本来,参加民事诉讼的检察官应当具有诉讼职能的独立性和诉讼利益的无涉性,然而在此结构中,这些属性至少在外观上被取消了。
  可见,上述五种结构都不合理。笔者主张民事检察监督应采用菱形结构,该结构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菱形结构贯彻了等腰三角形结构的基本原理。菱形结构由上下两个等腰三角形组合而成:上面是以审判权和诉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审判三角形,审判权直接对应其正前方的检察监督权;检察监督权与诉权则形成了在下的等腰三角形,这体现了前者对后者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其次,菱形结构体现了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及其与审判权之间的对峙性。再次,菱形结构满足了协同主义诉讼机制的需要。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形成了诉权、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相互作用的三元化诉讼矛盾。诉讼矛盾的多元化,是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内在趋势。(刘鹏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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