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红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3期
随着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竞争性越来越强,这不仅激发了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也加剧了村级领导候选人各方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内生性的贿选行为由此产生。本文以浙江M村换届选举为例,分析村庄选举中贿选的社会基础和治理机制。浙江M村坐落在沿海城市的城郊接合部,村级集体经济发达,是当地的一个富裕村,该村采用海选的方式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
一个村庄有机结构要素中的利益取向、村庄派系、人际信任和半熟人社会中的“面子”等是人们行动的社会基础,贿选行为也因此得以产生和蔓延,并反作用于现代法制制度。其中利益是贿选产生的动力来源,竞选者的利益目标诱导出他的理性计算,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指能够获得经济回报的预期,非经济利益则多是精神层面的需求,例如“争口气”、“有面子”等,经济利益目标是竞选者的主要取向。村庄派系是竞选精英背后派系的利益博弈,派系力量的对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竞选的结果。据M村调查发现,村庄派系活动渗透到贿选的整个过程。贿选的方式主要有实物贿选和口头贿选两种,这些交易往往是非公开的,有时涉及的人数众多,而且在投票规则不断强化的条件下,贿选者难以监控被贿选者是否投票,这就只能依靠二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作出预期判断。当地社会中的利益理性信任是在文化网络信任基础上实现的双方利益共享过程,竞选者与选举人之间建构了利益连带关系,进而强化双重信任关系。半熟人社会中的面子是贿选的不可或缺因素,村庄中给了面子就是一种人情,将会有回报;不给面子就是不懂“做人”,难以在当地立足。
贿选产生于村庄的社会场域,独立依靠外在的制度规范难以消除贿选行为的存在,必须运用多元手段来约束贿选行为,其控制手段和方式包括: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建构村庄典章、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加强农村公共精神教育等。
(杨玉珍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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