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受到持续关注的早期国家研究中,对国家观念的讨论似未充分展开。论者似乎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国家观念的发展轨迹是与国家形态的形成与演变紧密相连的。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走过了怎样的道路?学术界百家争鸣,气氛热烈,很多学者不再囿于简单地套用阶级分化论、冲突论、融合论等理论,而是更多地注意到社会管理职能的强化在早期国家形成道路上的重要作用。
中国史前社会通过施舍赠财、兴利除害等手段控制关系人民生计的大规模工程及生活资料的分配、再分配,滋生出凌驾于部落之上的权力,这便是国家权力的萌芽。这种权力来源方式迫使统治者以满足人们的生存所需为要务,从而使得中国早期的国家观念呈现出“德治”的特色。晁福林先生认为:“中国早期国家既表现出镇压和统治的性质,又具有浓厚的仁慈性质。”这种“仁慈的性质”,即与德治有关。列维-斯特劳斯在《忧郁的热带》中讲述了一个有趣的例子:一支在酋长带领下迁徙的印第安部落由于迷路而导致食物匮乏,人们将其归罪于酋长,公开对他表示愤怒和指责并袖手观望,直至酋长与妻子找来食物供人们大嚼。酋长负有保育人民的责任,否则便难以获得拥戴,中国古代的“施报”与之并无二致。这一观念在进入国家时代后被放大,成为国家天然的职责及国君应有的品德,由此产生出“保民”、“养民”的民本观念及对君德的种种要求。《国语·楚语》将君主的品德归纳为“服宠以为美,安民以为乐,听德以为聪,致远以为明”,即尚贤、保民、纳谏、怀远。
由于分配形式与国家产生方式紧密相关,“利”成为自部落社会至国家时代的权力基础。统治者在长期的统治实践中认识到“民性向利”的特征,《逸周书·文儆解》载文王教导太子发说:“汝敬之哉!民物多变,民何向非利?”王者“以利聚民”被认为是德治的体现,故而《逸周书·大聚解》又说:“水性归下,农民归利。王若求天下民,先设其利而民至。譬之若冬日之阳、夏日之阴,不召而民自来,此谓归德。”德即利民,《礼记·曲礼》“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可见义、利在国家统治观念中是统一而非对立的关系,其根本点都在“民”上。
现代政治学中国家的三要素为领土、主权和人口。中国早期国家已具备对某个固定地域进行统治的概念,“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领土与主权观念高度发展的表达。人类学资料表明,游群或部落社会的领土观念往往与其生存环境的资源状况联系在一起,如生活在热带与北极的狩猎采集者,当资源分布出现共时性不均时,领土观念就相对开放,容易实行“互惠”策略,允许邻近的游群在彼此的领土上觅食。中国早期国家的领土观念不同于这种随生活环境而变化的类型,它明确以疆界为领土标志,对领土内的资源拥有排外性的权力。地域作为一种控制民众的重要方式,由于国家因素的渗入,其功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疆界成为控制人口的政治工具,在人口最为宝贵的早期国家阶段,以边界作为防止人口流失的界限,无疑是国家领土观念的典型表现。春秋之际屡见于记载的“假道”以及由此引发的战争,便是这一观念发展成熟的表现。
相对于国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论点,现代欧洲出现了一种主张国家是16世纪之后的存在的“国家近代说”,这一观点认为主权是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古代的“国家”并不具备这一属性。“国家近代说”对传统的国家理论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我们在此无须评判其是非优劣,更不必拿早期国家的事实去迎合现代国家主权理论,只需说明中国早期国家自有其主权形式且独具特色。应当认识到,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是界定在国家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概念,是在国家产生并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得出的总结,带有很强的成熟国家的特征。实际上,对主权的认识随着国家的逐渐成熟而不断发展,国家酝酿形成的同时,主权也在萌芽。
主权总要以一定的人口为对象,对人口问题的正确理解,是认识中国早期国家主权观念的基础。有一段时期学者们曾将焦点集中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重视土地却忽略人口,这应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国家起源研究中对经济因素的强调。在中国早期的国家观念中,人口是最受重视的要素。在地广人稀、鸟兽众多的时代,人的繁衍和对人口的占有维系着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而土地则处于次要位置。运用国家主权进行人身控制,主要有徕民以自实、施惠以固民、制法以囿民等途径。卜辞中不断出现“丧众”的记载,表明商代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众”)的流亡已成为统治者特别关注的现象。周代各国竞相徕民,如无善政以固民,民众便会“逝将去汝,适彼乐土”。卜辞有商王追捕逃亡者的记载,《周礼》还有比长负责管理人口迁徙的说法。各国既竞相招徕他国之民,又严禁本国人口迁移,正反映了早期国家重视人口的观念。
对土地及山林川泽的占有也是主权的重要表现。土地与人口的关系极为密切,统治者控制土地就等于控制了人口。在中国,尽管土地多、人口少,人不称土的现象终春秋之世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但对土地的重视仍成为这一时期国家观念的一个特色。《国语·晋语》记载的故事很有代表性:“(重耳)过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举块以与之……子犯曰:‘天赐也,民以土服,又何求焉!天事必象,十有二年,必获此土……’再拜稽首,受而载之。”土地成为统治的基础,获得土地即获得人民,所以统治者得到象征土地的土块仍要恭敬地“再拜稽首”。土地及山林川泽原是史前社会的公有财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大部分使用权均归公社公有。国家主权的渗入使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领土观念的发展突出了领土的作用,凡疆界之内的土地、资源,都属国家领土,私人不得买卖,即“田里不粥(鬻)”。同时,逐步完善的国家机构使土地国有的性质得到保障,《周礼》有封人一职,掌国之四疆;又有山虞、林衡、川衡、泽虞等职官,各掌山林川泽之禁令,收山泽之赋税。这样,国家就一步一步地变成土地的大所有者。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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