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的情形相比较而言,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具有自身的特点:当酋长从氏族成员中产生出来时,主要是通过施舍赠财的方式团结大众;这样的政治领袖起初没有什么特权,也无法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部下,而只能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民众,由此形成的政治运行机制便是“典范政治”。随着酋长势力的增强,遵循已久的公共权力运作方式便会遭到破坏,家族因素被移植到公共权力机构之中,于是古代国家的运作过程中除了早已形成的“典范政治”外,又添加了新的内容。
在典范政治的运行过程中,一套完备的礼仪制度正好迎合了这种机制树立典范的需要。古代文献中宣扬君主“为民表率”的文字随处可见,各项典礼仪式也成为君主的行为规范与训导民众的工具。古代的礼制表达了典范政治的观念和精神,历来被视为国家的纲纪,《左传》隐公十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饮食之礼可以培植统治者“施惠于民”的典范形象,而施舍赠财又能带来现实的政治利益,三代统治者深谙此道。比如说,宗庙祭祀之礼旨在通过表达君主对祖先的尊崇,教育民众孝事家长,从而降低民众犯上作乱的风险;天子诸侯亲耕籍田,意在用自己的劳动所得供奉祖先,以克尽人子之孝示范于民,诱导民众奋力耕作、奉老育幼。当然,“典范”这种温和的控制力其实并不能完全保证君主养成良好的德行。相反,统治者往往能轻易地摆脱典范的束缚。例如,饮食之礼的旨趣本来是培养君主施舍养民的道德观念,却难免成为肉食者纵情口腹之欲的幌子。《尚书·酒诰》说太康“甘酒嗜音,峻宇雕墙”;而饮食的奢侈更令墨子痛心疾首,《墨子·辞过》就批评:“(君主)厚敛于百姓,以为美食刍豢。蒸炙鱼鳖,大国累百器,小国累十器。”人们借祭礼博取赞誉,目的却在于满足私欲。
虽然要求统治者“为人典范”是社会的需要,但礼乐制度并不能保证他们永不失范,因此必须有另外的因素保证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转。为了维持典范于不坠,具有强制色彩的法律在补救与惩罚之间找到了契合点。与其他的法治国家相比,中国古代的法律保存了更多的温和性和宽容性。
首先是“罪极而刑”。从利益角度分析,贵族中任何成员的利益都不能完全等同于整个贵族阶层的利益,一旦某个成员因个人利益严重违法,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时,最恰当的做法就是维护法律尊严以便给多数成员带来利益。当然,罪名与惩罚可以不必加诸贵族之身,相反,由仆役代替受罚是最“体面“的做法。《左传》襄公元年记载杨干为晋侯弟驾车而搅乱诸侯军阵,即以魏绛处治其仆役了事。同样的,储君犯法时也只能委屈身边的“师”、“傅”接受惩罚。《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时,太子犯法却因身为君嗣不可施刑,只好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此外,还有保全其身而处以流放之刑者,《尧典》记载舜流共工于幽山,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凡此种种,都没有残损罪犯的肉体,而是顾及贵族的体面和尊严。
其次,对未威胁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则采取避讳的方式。因为在对贵族行刑的过程中,若与普通民众一视同仁的话,就可能有损统治阶层的模范形象。《礼记·文王世子》说:“公族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在伦理与法律的交锋中,君主不能以手足相残的形象出现在民众面前,所以只能通过回避司法机关的审理,进行秘密处决。与此同时,即便在审判或行刑时,也尽量避免使用相同的手段或罪名。《周礼·司寇》记载了根据诉讼当事人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另有“八辟之法”以开脱罪责,并且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以往人们通常将这些视为特权,然而其目的恐怕在于满足典范政治的需要,最大限度地维护统治者的集体形象。在特定的地点,由特定的行刑人依据特定的法典以特定方式处决贵族罪犯,普通民众根本无从知晓真相,统治者的失范形象就这样巧妙地被掩盖了。法律为补救失范找到了堪称“完美”的方案。
在典范政治的机制下,统治集团为防止自身的腐化堕落,也曾运用天监、史书、工诵、制号、命谥等手段约束在位者的行为,不过在君主集权制度下,这些手段的控制力度和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后来的统治者对典范形象厌倦以致想摆脱束缚时,各项典礼仪式便轻易地被他们利用或改造,借行礼之名而收纵情享乐之实,便是难以避免的结果。在惩治与顾虑之间周旋,使本应强硬的抑制措施——法律也呈现出温情的一面,它与典范政治一道构成了中国早期国家政治运行机制的“人情”特色。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师范学院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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