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的人口政策需要符合四个基本原则,即尊重原则、安全原则、公平原则和发展原则。
首先是对民意和民权的尊重。生育权首先是私权,然后是公权。还权于民、造福于民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责任。历史的经验是,家庭和夫妇在生育问题上应该有自主自决的权利,但国家和政府是否在生育方面也应该承担社会和历史责任?是否应该为微观层面的生育在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宏观的优质服务和基本的公共服务?是否应该为计划生育家庭的手术后遗症或者说广义的生殖健康问题买单?是否应该为独生子女家庭、纯女户家庭、孩子夭折家庭建立起福利性民生关怀体系和养老助老体系?
毫无疑问,国内需要合理界定生育私权和生育公权的责任空间和权利空间,为此我提出“两权互持理论”,即生育的私权和公权的实现应该互相扶持,不能相互对峙冲突。在大众的意愿生育水平已经低于更替生育水平的历史新阶段,其实生育的多样性生态呈现的已经是普遍追求小家庭制的趋同格局。所以,通过宣传教育、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来帮助人民树立适度的生育意愿,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以自由寻求幸福”。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承担维护生育安全、提供公共服务、构筑社会保障的重大责任,政府行使的所谓生育公权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只能理解为生育的服务保障权,这也是“政府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后计划生育时代,政府的责任是放大了而不是在缩小。家庭和政府两大权利主体面对的是不同的问题。政府应回到自己的权利空间中去,承担起应尽的社会、政治和历史责任。
其次是要维护人口发展的结构安全性,坚持人口控制的底线伦理。随着计划生育风险家庭和残缺家庭的逐年增加,中国大陆开始进入人口意义的风险社会。汶川大地震再次提出血色警告: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结构决定功能,如果说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那么一个以独生子女人口为主体的社会本质上就是风险社会。
事实表明,“一胎化”为主导的生育政策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源性风险。很多完成计划生育义务的家庭实际上已经进入后人口控制阶段,一个生育率超低的社会也已经进入后人口计生时代,从而不得不应对人口发展的风险和人口控制的代价。完善人口政策不仅要预防和控制人口发展的风险——和谐社会不需要比现在更多的独生子女和风险家庭细胞,而且要通过事后补偿、关怀民生的社会公共政策体系的建设来消解人口控制的弊端和代价。
再次是城乡和两性之间能否“一碗水”端平的社会公平性。目前城乡二元、两性有别的人口生育政策违背了起码的社会公平性,既可能诱发人口素质逆淘汰,也可能加剧性别发展不平等。很多研究指出:我国形势严峻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与现行生育政策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联系。很多农村地区第一胎是女儿的可以生育第二胎,但第一胎是儿子的却不能再生,这种政策导向隐含着男女不一样的信息,也是对男女不平等事实的默认。城乡一元、性别平等、一碗水端平的人口生育政策更符合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的要求。
最后,合理的人口政策需要彰显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数量问题的历史智慧。所以,从“控制人口”到“优化人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从今往后,超低生育率将持续挑战国运和民生。低生育目标的实现并不意味着人口问题的终结,而是伴随着人口问题的转型,国内需要关注的与其说是增长性的人口问题,不如说是结构性的人口问题,特别是政策性人口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综上所论,本文对人口政策未来走向的理解是:“城乡对等,性别平等;适度生育,鼓励二胎;投资人口,优化人口。”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人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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