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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应尊重农民的意愿
作者:haowj   日期2009-07-02 10:5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并要求坚决查处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农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实施20多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但村民委员会选举在部分地区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而且,有的地方违法行为十分猖獗。
  现阶段,农民参与村委会选举,其本质是农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选择自己利益代言人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争夺和利益博弈是当前村委会选举中非法手段盛行的根本原因。
  各种权利不清晰,存在太多的灰色带,或者说,有太多的可以被权力“寻租”的“集体财产”或“资源”,这是导致选举非法手段盛行的体制性根源。因此,只有通过对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使社会成员在活动范围和如何行使权利等问题上有了较为清晰的空间和条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村庄权力乱用的问题。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颁布十年多了,但是其中的很多条款只是抽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给了某些人利用非法手段的机会。例如,在选举程序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极为复杂,地方制定的选举办法也失于笼统,都不足以成为实用的操作指南。再者,法律对竞选行为的定性滞后,造成实践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模糊。比如“私下拉票”和宣传竞选主张,就不可能泾渭分明,公益捐助是否乃变相的贿选也有争论的余地。两办的《通知》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明确,但还是缺乏约束力。希望正在修订中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能够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应对非法竞选活动上的立法经验,在条款的明确和可操作性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村民选举中发生的问题,只能依赖村民自治在制度上和实践中的双重发展、成熟来解决。发生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给自治制度留下发展的空间,草率地动用国家权力来缩小乡村自治权。在这个问题上,只能进不能退。以村民委员会选举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广大农民的创举,它的完善和发展同样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不管是在实践中创新出来的海选、“两推一选”,还是村两委“一肩挑”,都是农民智慧的结晶。未来发展之路,也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参与选举,创新选举方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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