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彭宇案、许霆案之后,今年4月发生的“操字案”又一次将司法推向了舆论的浪尖。
在“操字案”中,当事人陈书伟因不服判决,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大书一个“操”字。法院认为“操”字不雅,通知其修改。但当事人以现代汉语词典为据,认为“操”属于多音多义字,不是骂人的话而拒绝。法院认定当事人故意侮辱司法人员,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判定对其拘留15天。
由此案引发的对司法的抨击、调侃不绝于耳,司法与民众的矛盾纠结令人扼腕长叹。纪伯伦说:即使是一片孤叶,也“不会未经整株大树的默许就枯黄”。司法的兴衰也有如树叶的枯荣,与其孤立地评说司法现象,还不如冷静地从“社会之树”上找寻其兴衰的内在原因。
司法是社会中的司法。司法的成长既需要司法与环境的和谐,更需要和谐社会环境的支持。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避免与“操字案”类似的冲突。
首先,司法的依据必须与社会需求相和谐。司法的依据必须是被民众普遍承认、符合社会正义的善良的法律。与社会现状不和谐的法律不仅不能催生司法权威,而且还让司法遭受“妨碍社会和谐”的鞭笞。“操字案”对司法权威的贬损,与其说源于法院对当事人的拘留,还不如说导因于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请援引的法律。
其次,司法的运行需要和谐社会环境的支持。司法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持显然是困难的,也是危险的。司法的运行及其权威的树立还取决于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诸多环境因素中,社会舆论通常是社会倾向性意见的反映,它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对司法具有重大影响。
最后,在当下的中国,尤其有必要向公众阐明:法治只是一种理智的选择,而不可能是一种理想的选择。推行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设计法治目标的“浪漫”和追求法治目标的“急躁”,都有碍法治的推行。在“操字案”中,被拘留当事人及其支持者的过激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正是源于追求法治目标的“急躁”。
风起于青萍之末,“操字案”风波应当激起人们的警觉。无论是司法者还是司法相对人,都共同系属于同一株大树,萧瑟的秋风怎么可能只是吹落其中的一片黄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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