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community,或称共同体)这一术语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就包含有社群思想的萌芽。20世纪初,当代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理论最终形成,其主要思想基于这样一个假定,即把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割裂开时,就无法看清个人的权利。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群主义以自由主义批评者的面目出现,它不满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和价值观,而是坚定地主张个人的价值只有通过对共同体内共同善(common good)的表达和追求方能得以实现。对于当前国际关系中诸如人道主义干预和全球分配正义等一系列重大的伦理问题,社群主义提出了一套以共同体为基础的理论。
共同体、文化与民族认同
在社群主义理论中,共同体是一个关键概念。虽然不同的社群主义者对共同体的界定各不相同,但一般说来,他们都把共同体看做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与政治理论中社群主义对社群的广泛界定不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社群主义将民族(nation)视为最主要的共同体形式。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指出,民族是具有下列特征的共同体:由共同的信仰和相互义务所建构、具有历史延续性、具有积极活跃的品格、与特定的领土相联系以及通过其独特的公共文化与其他共同体相区别等。社群主义认为民族既不等同于特定的种族或族群团体,也不等同于完全以地理或政治边界划定的各种共同体。
在社群主义看来,除了血缘、地理和共同的历史等客观因素外,决定个人作为民族共同体成员认同和身份的最重要因素就是共同的文化,这主要是因为文化的建构功能。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与文化是不可分离的,民族、国家、文化的“三位一体”是现代化的产物。文化是民族和国家认同的基础,没有统一的文化就没有统一的民族和国家。反之,没有独立的国家也很难有完整的文化。文化意义上的民族身份,构成一个民族的精神世界和行为规范,并能产生强大的心理力量,给个体带来安全感、自豪感、独立意识和自我尊重。在国际交往中,民族身份会表露出鲜明强烈的文化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是否有能力在国际社会上与其他国家正常交往。
文化是一种共同观念组成的价值系统,它必然影响到人们之间如何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正义标准。根据贝淡宁(Daniel A. Bell)的观点,文化与权利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文化因素为权利的界定和证明提供理由;文化影响权利的优先性;文化为各个共同体的政治决策和政治实践提供道德基础。与人们的权利相对应的是他们作为共同体成员所承担的特殊义务,社群主义不仅认为责任、义务也是由特定的共同体所建构,而且主张民族成员在道德上允许,某些情况下甚至在道德上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民族和同胞表现出偏爱。
国家道德地位与人道主义干预
当今国际关系中,以人道主义名义实施的武力干预事件不断增多,由此凸显出国际关系准则中不干涉原则和人权之间的内在紧张。由于社群主义的规范性诉求与共同体密切相联,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族国家的自决权。当代著名社群主义学者沃尔泽(Michael Walzer)据此指出,一个国家通过使用武力或即将使用武力损害别国政治主权或领土完整的任何行为,都构成侵略,即使是人道主义动机也不能成为对他国进行武装干涉的理由;诉诸战争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抵抗侵略。社群主义者之所以不赞成人道主义干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国家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联合。社群主义者通常将国家视为一种依契约关系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其道德基础是共同体“完整”(integrity)的理念,以及共同体内部的人们达成某种适合于他们自身特点的政治文化和生活方式。而外国人对此并不是十分清楚地理解,他们对于别国内部的冲突与和谐、历史选择与文化共鸣、忠诚与不满等无法形成具体的判断。
第二,国家合法性的双重涵义。在沃尔泽的观点中,有一点是很关键的,即国家的国内合法性和国际合法性这两个方面是可以相互独立的,甚至缺乏国内合法性的国家,如不能满足民主、自由等条件的国家共同体,也能维持它们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合法性。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政府与共同体之间的“适合”(fit)程度,即政府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的政治生活。
第三,共同体的完整性与个人权利的实现。国家作为一块特定土地上由人民和他们的政府组成的政治联合体,其目的就是保护。社群主义相信,国家权利是个人权利的集体表现形式。当一个国家受到攻击时,受到挑战和威胁的恰好是它的成员,不仅包括成员们的生命,而且包括他们所珍视的价值,如他们已经做出的政治联合。所以说,外部干涉构成对国家权利的双重侵犯。沃尔泽所能接受的唯一的人道主义武装干预,就是将一个国家的国民从“足以震撼人类道德良知”的暴行中解救出来,比如像“大屠杀和奴役”。
分配正义的界限
近些年来,全球范围巨大的贫富悬殊在西方学界引起广泛的重视,许多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国际关系学者不约而同地就如何回应这一问题作出热烈的讨论。其中,世界主义倡导一种超越国界的分配正义。可是社群主义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沃尔泽就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建构和解释的东西,从来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分配的单一标准或一套相互联系的标准。他倾向于从正义的多元性、特殊性和相对性视角来看待全球正义,这一立场在其他社群主义者那里也得到了体现。
共同体与正义。社群主义反对世界主义者所倡导的全球分配正义,它假定正义只是共同体内部而非共同体之间的一种美德,正义的概念依赖于预先存在的社会关系,并由根植于共同历史所形成的共同的传统、实践和理解所建构。因此,分配正义的思想假定了一个有边界的分配世界,这一有界限的世界只能是民族国家,如果诉诸于全球社会或层次更高的全球共同体而强调全球正义,其缺陷恰恰在于忽视各个特殊共同体对于分配正义的重要性。
同胞之间的特殊责任。社群主义以共同体作为正义的前提条件,所以国家边界就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在资源、财富、机会的分配方面,偏爱本国同胞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民族国家不仅作为政治共同体,同时也是道德共同体而存在,由此产生了共同体内部的特殊责任和义务。除了这一特殊的成员身份,社群主义将国家看成是一个合作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塑造了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休戚与共的连带关系,也决定了他们之间特殊的关联义务(associative obligation)。外国人不在这一合作体系内,他们便无法享有参与分配财富的优惠。
民族国家的自主。社群主义为民族国家间物质财富的不平等提供道德上的辩护,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民族国家的自主(self-autonomy)。如果从全球平等的基础出发,就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权威机构来制定国际税收和转让制度并加以实施,民族国家的自主则无法实现。因此,社群主义在解决全球平等问题上更多地着眼于国家间权利与地位的平等,而不是物质财富的再分配。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解决世界范围经济不平等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在给予所有人民能够充分自主的基础上,促进政治共同体间的相互尊重和进一步的国际合作。
社群主义的利弊得失
作为与自由主义和世界主义相对的一种政治哲学,社群主义常常与诸如现实主义、保守主义、民族主义等政治思潮有程度不同的共通之处。社群主义在方法论和价值论上采取一种集体主义和特殊主义的路径,其国际伦理观的要害在于认为普遍正义的追求和实施将以牺牲国际社会民族文化的多元化为代价,因此对它持有深深的疑虑。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提出的“承认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概念表明: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否则不仅会影响我们的认同,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建立在一种对话关系之上,将这一思路延伸到国际政治领域,就必然要求对世界范围多元文化的尊重。
可见,社群主义更多地包含了共处的思想。从社群主义前提出发,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理念代表了国际关系中处理价值多元主义的最好方式。根据布朗(Chris Brown)的观点,国家(间)社会是这样一种方式,其中由主权国家所代表的关于美好生活的各种特定概念,通过为维护国家自主对各自利益的相互承认而得到调和。国际社会被看做提供了一个规则框架,使得各个独立的领域追求它们自己的目标、目的和对美好生活的理解成为可能。
在当前国际关系中,如果将西方社会的某些价值作为普遍性标准强行推广,既不能防止少数大国以人权为借口谋取自己的私利,也有可能导致国际社会新的动荡。社群主义思想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它清醒地意识到类似的危险。然而,社群主义在强调多元化的同时,其中也包含了特殊主义的危险。由于民族、地域、宗教等各种认同往往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特殊主义的主要危险在于,某一社群内部视为美德的东西可能给另一社群造成灾难。
道德相对主义是特殊主义的必然产物。社群主义一方面强调国际社会所有共同体都拥有同样的道德地位,另一方面又主张本共同体价值和利益的优先性,这样就势必产生社群本身的双重性,并引发道德相对主义。道德相对主义否认人类共性的存在,或者过分夸大文化之间的差异,甚至抹杀善恶之间的界线。它可能导致的危害向我们昭示,在社群的利益和价值之上应该有某种普遍主义的评价标准。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通过不同国家、不同文明之间的道德对话,进而形成一种最大范围的国际关系伦理共识,将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议题。
(作者单位: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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