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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haowj   日期2009-12-11 11:1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法典的制定也日益进入实质性阶段。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支柱。物权法的立法完成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理当成为下一个任务。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社会科学报》邀请相关专家就其中热点问题展开讨论。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

  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其第120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到底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抑或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并不清楚。

  在其后近15年间,有关死亡、伤残赔偿以及侵害名誉权等案件的“单纯精神损害”赔偿渐次成为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人权保护、法治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增强的进程。理论研究和司法解释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依据,沿着两条路径对广义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将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作为“非物质性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范畴进行探讨;将侵害名誉权(含侵害隐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所导致的所谓“单纯精神损害”纳入《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范围进行探讨。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取得的成果是:(1)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应当独立于抚养费予以赔偿,名称上可以称为“死亡抚慰金”、“伤残抚慰金”或者因侵权死亡、伤残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侵害非物质性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3)对某些人格利益之侵害,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侵害死者的名誉、隐私等情形。这样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集中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1)7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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