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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在传承中突破
作者:haowj   日期2010-01-05 11:1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法学2009年的发展,既有对形势的回应,也遵循着渐趋成熟的学术逻辑,其部分成果也有较高质量。经长期积累,部分学科已基本摆脱“幼稚”嫌疑,开始在学术界占据一定席位。从《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法学论文看,其讨论更专业化,更关注中国的现实,讨论对象与方法具有时代气息。同时,立法学和规范法学的细致化也有所反映。在哲学对证据法学的影响上,也出了成果。在《读书》上,也有法学作品在讨论法权与特权、法学转型、习惯法及小产权等问题,作者群也有所扩大。

  传承中有突破

  现实关怀更加强化。更多研究继续回应“真实世界”的法律问题。例如,部门法中对扩大行政受案范围、行政行为违法性、行政裁量权、检察官客观义务及侦查到案的研究。而对土地征收补偿、公交民营化、群体诉讼、证券监管、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金融刑法立罪、侵权法制定的研究,也彰显了法学研究无论规则层面抑或法理层面对民生、民权的关注,以及对金融危机、风险社会等现实的应对。即使国际法的研究也更加关注国家的政治经济主权与国家利益,有强烈的“当下关怀”。例如,对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中日东海争端、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反倾销法最佳可获信息规则、人民币汇率补贴的研究。同样,比较法的运用也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例如,对罗马法四大民众发动程序、普通法国家集团诉讼代表人资格、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研究。

  前沿问题讨论仍是2009年集中点所在,或针对新问题进行新理论探讨。例如,就生产者延伸责任与“服务行政事件”引发的理论思考;或者针对新法与修法进行述评,例如对案外人异议、民事审监程序修改、民诉法修改后的“新证据”、反垄断法的研究;或者是对新兴领域的研究,例如对网络传播、网站治理、网络隐私及“虚拟财产”的研究。

  学科交叉依然取得重要成果。例如,从“信息约束”角度对立法政策的解读,对“科斯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路径、“赔钱减刑”激励的讨论,对清末选择大陆法、新劳动法、律师产业、执行难、“先公司合同”、“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释及对中国法院分庭的组织社会学研究。

  新方法采用也是特色。例如,对刑事和解、仲裁机构、地方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隋代前期皇权与法权的实证分析。案例研究也被行政法、法制史研究者娴熟地使用着。而法制史中,“从档案出发”对哈尔滨解放区、陕甘宁边区、清代冕宁的法律与纠纷解决的研究也很有特色。同时,也不乏对法学与部门法学科方法及发展方向的反思。

  而刑法与民法的高端研究仍集中在基础理论上,且不乏突破性成果。例如,民法中,对债务关系的支配权、信赖原则的私法地位、“善意取得”的研究;刑法中,围绕犯罪构成体系、罪责构造、客观归责、期待可能性的学术争论,都是典型的部门法理讨论。其他学科也不乏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例如,对裁判可接受性、合宪性解释是不是宪法司法方式的讨论。

  阵营的形成与产出机制

  2009年的研究与交流产生的成果还将在以后持续发布,这一初步繁荣局面令人欣喜。而其背后更强烈趋势是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阵营的形成与竞争。规范法学在严谨化与规范化上取得很大进展,其技术化与细密化也令人击节。例如,徐涤宇的《间接代理制度对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钱玉林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检讨》(同上,2009年第2期)、张家勇的《承运人对第三人货物的留置权》(同上,2009年第3期)。当然,其政策化趋势也更加明显,如前所示,不少作品有强烈的现实关怀。

  社科法学的崛起也令人瞩目。如上所揭示的交叉学科研究,其眼界更开阔,与经济学、社会学、史学的交叉均有所体现,其方法也在走向成熟。而其更大功绩是显著扩展了法学的“学术版图”,提高了法学的学术“品位”与地位。而且,它还推动着规范法学的发展。这体现在部门法间的交叉研究成为2009年高端成果的主要部分。例如,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对刑事“难办案件”的宪法学评析,对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犯的占有的研究,等等。这也体现在部门法内交叉研究的增多。例如,从海商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合同法协调角度对承运人留置权的研究。再如,对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协调的研究,以及从票据法与物权法协调角度对背书效力的研究。

  这些显然是30年来传承与突破的结果。其原因在于,法学界已基本抛弃了理念强调,走向规范化与学术化。那些“只有……才……”式的呐喊,因缺乏因果论证,违背客观性,逐渐被淘汰。而更直接因素在于,高校与研究机构的组织推动;学术经费渠道与数额的增加;学术优胜劣汰机制的初步形成。随着学术信息获取与交流的网络化,学术批评的网络化与匿名化(法学博客吸引力增加、批评网站兴起),以及各具特色的学术圈的形成,同侪口碑评价的重要性更加显现。可预言,随着法学教育的积累,法学新生代的崛起,法学界推陈出新、重新洗牌的时刻就在不远的将来。尤其是社科法学发展及其对学术储备力量的吸引,将加速这一可能性。

  如何持续繁荣

  当然,2009年的成果同样有问题,尤其是专著的问题不少。不少成果的理论、实践与方法意义缺乏,欠缺扩展性。另外,不少成果在反复强调法学方法。这其实有问题。方法不是用来反复宣传的,而是用来扎实践行的。更多嘉许需给予那些踏实的践行者,即使其成果不免粗糙。不少规范法学研究存在以德国、美国为师,论证不足或循环论证等问题。而不少社科法学研究存在方法粗糙,变量控制不严格,过于迷信数据,基于部分经验的结论扩展过度等问题。还有不少研究为标新而标新,进行孤注一掷的呐喊。因此,无论遵从哪个阵营的研究,似乎都需进一步提高论证的说服力,强化推导的因果关系。

  另外,社科法学在主流高端刊物的空间有限,从学术竞放、学术互补及提高法学“段位”的角度,也亟须改善。当然,虽然社科法学更被看好,可让法学更具活性、趣味性及说服力,获得更多与他学科对话的能力。但如果我们都投身于“社会科学法学”了,谁来尽法学为法治服务的本职,风险赔偿、民生保障、金融危机应对、国际贸易与主权争端解决及公民权利保障中法律供给质量的提高,由谁支持?

  因此,如何持续创新,怎样产生更多大家,最好手段可能还是维持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阵营的长期竞争。这就关乎相应的学术宽容问题,包括观点的宽容与考核的科学化。如此,学人将敢于更多的、真正的批评与交流,将乐于长期的、默默的学术生产。当然,这些只是基本条件,制度外的学术自律与学术热爱也不可或缺。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第三次颁给了广义法经济学家——威廉姆斯与奥斯特诺姆,前者是新制度经济学奠基人,后者是公共治理学专家。这给了正在多方尝试的法学界以启示。当然,也可将部分希望寄托于经济学、社会学及管理学界。如此,学科间的竞争与合作也应在更大范围展开。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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