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一般产品的生产过程,矿产开发容易引发外部负效应,即采矿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甚或整个社会蒙受额外的经济损失,这主要集中在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以及区域发展能力下降等。资源破坏包括本体矿产资源的损耗,伴生、共生资源的破坏与损失;环境污染包括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生态恶化表现在矿井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陷、露天开采形成的露天采空区以及固体废弃物堆积占压土地、地下水层破坏、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退化现象等。资源耗竭、生态环境破坏,造成资源型区域生活成本提高、居民健康受损,生产投资环境恶化;同时,低技术含量的矿产开发部门对制造业产生“挤出效应”,造成资源型区域产业结构单一、技术进步缓慢、工业化进程受阻,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降。
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矿产开发中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关注始于20世纪前半期。经过多年的立法与政策实践,发达国家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明晰资源产权,允许矿业权流转,提高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设立权利金制度,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预防为主,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复垦计划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监督检查;明确补偿责任,实施征收环境恢复保证金、排污收费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矿业开发活动、赋予公众监督与起诉的权利;构建资源型地区长效补偿机制,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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