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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混居区域体现和谐的传统法文化
作者:haowj   日期2009-12-25 10:0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Robert Ellickson在其代表作Order Without Law一书结语中的名言,时刻提醒着我们必须重新注意那些在法制化进程中被遗忘的角落。

  在今天,当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代与社会的话语中心时,内陆腹地多民族混居的渝湘鄂黔相邻地区,那里的各民族群众在其日常生活中所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似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独特的经验。

  民族习惯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秩序的形成,从来就不只是依靠强制力,更需要价值认同的柔性力作为长期保障。民族村寨乡规民约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双重的:一方面,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规约、习惯中不乏强制性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公众舆论在监督和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规约、习惯方面具有强大力量,为其营造了良好的运行环境与社会氛围。

  例如,渝湘鄂黔相邻区域的土家族村寨规约,对于不轨之徒,直接参与盗窃者,均即送官府处治;情节严重、证据确凿者,则就地处决,然后报官。苗族村寨规约、习惯对故意杀人者,可抄掠凶手全部财产赔偿损失;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由侵权人“请酒赔礼”,并负担医药费用;凡偷盗财物,作退还赃款赃物和罚款处理;破坏水利设施的,须填还、恢复被破坏设施的原状。执行时,全村寨敲锣鸣金,一呼百应,俨然就是一场执行习惯法的仪式。

  同时,长期的共同价值的养成与熔炼也至为重要,如湘西永顺县典型的土家族村寨——瞿家寨,其修订的《瞿氏族谱松阳堂》载有族规:“重载松阳家训八则:一、正心术,二、端品行,三、严家法,四、督功课,五、戒酗酒,六、戒宣淫,七、戒赌博,八、戒恃横。”这些规约历经百年,代代相传,深入人心,成为民族村寨共同的集体意识。

  此外,各民族习惯法对于违反规约的补救措施,采取“以赔代刑”的方法,用金钱财物修复伤害所造成的后果,使人与人的关系尽可能一如既往地平和、融洽。如当地苗族村寨对偷盗、抢劫等扰乱社会秩序者,“罚3个100”的处罚,并请全村老小会餐一顿,以表示对该行为予以足够的惩罚,也表达行为人悔改的决心。这种惩罚的办法,在以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共同编织的“熟人社会”中,起着独特的作用,既使触犯规约者不仅声誉受损,而且承担高昂的经济代价,也使村寨民众受到教育。

  这些习惯规约协调着各种社会关系,有效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成功调控着社会秩序,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又维持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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