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拆迁注入法治文明基因
□兵临 来源:《人民日报》2009年12月10日
近来接连发生的拆迁暴力事件,促使人们再次聚焦城市拆迁制度,以及作为拆迁基本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行《拆迁条例》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过于强调公民服从的义务。拆迁法治化的首要路径就是确立权利保障理念,通过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拆迁的权力。在拆迁模式上,由政府主导公益性的拆迁,公民在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有服从的义务;而商业性拆迁则应由行政法回归到民法领域,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在冲突化解上,应突出司法的权威,为公民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济。在政府主导的拆迁中,应当着力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在商业拆迁中应将争议由政府裁决转变为法院裁判,而所有强制拆迁必须经过司法审查方能实施。(刘鹏/摘)
新“拆迁”条例拟不再授权开发商拆迁房屋
□来源:《新京报》2009年12月2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据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透露,与现有条例相比,新条例草案有了质的变化:一是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新条例草案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所遇到的拆迁问题,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二是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拟确立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三是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不再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四是拟禁止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刘鹏/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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