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农村土地自治权亟待优化与制约
作者:haowj   日期2009-12-22 14:44: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谈及村民自治权时,各种法学著述大多以批判性姿态,或鞭笞国家权力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或审视村民自治权的架空,或研究村民选举中的精英舞弊,但对村民自治中的外部性却甚少提及。

  村民自治权本是为解决人民公社解体后的治安无序状况而产生的,彭真是村民自治的积极倡导者。对1980年2月在广西宜山县出现的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给予了高度评价:“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农民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办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办好了,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逐步向上延伸,逐步扩大民主范围。”作为推动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建立的国家领导人,彭真对村民自治的评价,无疑对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的法律界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建立和制度设计。两年后,在彭真的主持下,全国人大把村委会写进了修改后的宪法。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