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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作者:haowj   日期2009-12-03 10:2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以及权宜性政策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侵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通力合作,建构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条约体系。既有的条约体系将关注重点放在了对自由贸易原则的“共识”之上,并以此“共识”为基础建立了谈判、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然而,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和主要国家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贸易保护主义复兴之势愈演愈烈,这必然影响到外贸公司应对危机的能力,迫使外贸公司重新思考传统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模式的不足。

  国家救助外贸公司的法律界限

  引发当前金融危机的机制主要分为全球流动性泛滥、流动性泛滥充斥金融体系以及信用经济向实体经济的回归三个阶段。在恐慌心理的作用之下,信用经济向实体经济的正常回归极有可能导致信用经济的“超调”。政府相关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有助于缓解金融危机的压力。然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置于法律框架之下,这将对相关政策的采用和效果形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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