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法治建设发展、民众权利意识增长,民事司法理念转变,司法改革全面展开,现行民事诉讼法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虽然2007年中国对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但仅仅是局部修改,并不能解决民事诉讼法存在的所有问题。
现行法“补丁”太多 条文冲突亟须修改
现行民事诉讼法滞后性明显,亟待解决的问题较多。该法于1991年制定颁布实施,虽然与1982年制定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较进步明显,但基本框架、原则、理念没有多少变化,相当程度上延续着原法的精神。从其产生的社会背景观察,试行民事诉讼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对当时而言,尽管有其先进性及一定的前瞻性,但非常有限。就诉讼程序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执行程序规定仍然简约。当前,民事诉讼法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变化,原程序规范不断受到新的挑战,其不足一再显现。例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的问题、代表人诉讼制定的不足、管辖权转移的滥用、有些诉讼程序问题上当事人权利与法院职权界限含糊、两审终审制度的局限、起诉条件不合理、审前准备程序缺陷问题等等。
“补丁”太多,司法解释数量庞大。《民事诉讼法》现有268个条文,却是一个包括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保全与执行程序、证据规则的庞大体系。当时的立法习惯是条文简约、规定原则,细节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之外制定司法解释来补充,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320个条文补充。因为身处社会变革时代,法理更新、司法改革,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与局限使最高人民法院在这近20年间又制定许多司法解释,以及大量的“批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修改的内容又制定了两个司法解释。所有这些司法解释条文近900条之多,是《民事诉讼法》全部法条的3倍。《民事诉讼法》条文之少与其司法解释条文数量之多,这种奇特现象折射出民事诉讼立法滞后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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