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纠纷,由于传统解纷方式的失势,法院这一正式司法服务的提供者被推向了现代社会生活的前台。30年来,人民法院一方面在条件有限的环境下审理了大量的案件,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凸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院“乱收费”和司法腐败已经败坏了法院的声誉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加以整治。对于血脉中流淌着源出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血液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司法为民”不仅是一个法律目标,更是一个政治目标。通过切断法院“乱收费”源头和下调诉讼费,党希望法院能真正成为人民的法院,并以此恢复司法的声誉和公信力。
因此,意在降低诉讼门槛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出台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其现实意义不仅在于通过降低诉讼受理费、先执行后收费等便民措施降低了民众进法院打官司的门槛,大大缓解了一些老百姓强烈反映的“打不起官司”的难题;更在于堵住了实践中法院收费的合法裁量权,彻底切断了法院经费与诉讼费的关联,在根源上肃清了法院乱收费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该办法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整治司法体制诸多问题的决心和魄力,是其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大原则下“司法为民”的又一重要体现。
作为一项看似微小但却重要的司法制度,讼费征收制度不仅通过确定审判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边界平衡着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也影响着潜在诉讼参加人对法院的使用频度(或诉讼热情)以及诉讼参加人的诉讼策略。没有一个制度是悬空在天上,不需要行动者的配合或不配合而起作用的。如果将方便民众诉讼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讼费下调制度的终极目标,我们需要考察诉讼费下调后诉讼参加人和潜在诉讼参加人的反应以及随后的行动选择。在诉讼当事人都有机会主义行为可能的前提下,在司法面临诸多纠纷解决的竞争对手(比如人民调解、仲裁、私力救济,还有老百姓心目中比司法更有效的申诉上访)、潜在诉讼参加人拥有解纷方式选择权的背景中,如果诉讼费下调能够使得该制度下相关行动者理性行动的结果与制度设计者的预期目标一致或接近一致,诉讼费的下调就是一个能够融合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有效制度。相反,则可能是一个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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