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调解
2009年9月1日,河南省司法厅一纸公文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在该厅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中,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调解。
虽然《意见》对律师的切身利益表示了关注,规定调解成功的律师仍然可以收费,但还是招致不少争议。律师担心影响收入,学者则担心该规定会造成律师角色定位的混乱,甚至影响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而官方却将之视为解决当前某种司法困境的一剂良方。
事实上,早在6月8日下午,在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主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七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作用座谈会”上,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甚至详细讨论过上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而就在该《意见》发布的半个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四川成都召开的“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就建议建立律师执业能力的科学评价机制,将能否促进依法调解、促成双方和解作为评价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方面,引导、鼓励律师更好地担当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社会责任。
可见,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不仅为河南省地方所首倡,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意见》如果发挥作用的话可能带来的后果。第一,它可能会涉及对律师角色定位的问题;第二,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会否影响到审判结构,对现时段的纠纷解决能否发生预期的影响?其中重要的,就是律师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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