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以来,各地法院积极开展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改革试点,创造了丰富的对接模式和实践经验。和诉讼衔接的非诉讼方式包括多种类型,但主要是各种调解方式,所以,为了叙述简便,可以将这种衔接称为诉调对接。随着各地诉调对接试点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又于今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意见》的颁发,表明诉调对接将在全国全面推行,表明自2000年以来的调解复兴有了新的方向和内涵。然而,要使这项改革真正落实,避免法院和法官的举措背离公共政策的目标,需要检视审判经费保障因素的影响。
其实,长期以来,经费因素对司法改革一直发挥着潜在而深刻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司法改革的目标是通过“三个分立”推进诉讼的正规化,进而提高审判的正当性和效率性水平。其中,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提高判决结案比例、弱化法庭的调查责任实现的。然而,一些学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即使在案件数量最高的2000年前后,许多地方法院仍然采取一些方式增加案件数量。比如,主动出击,审判人员外出拉案源,“找案办”;在立案庭的外观下,许多案件实行“谁找来案件交给谁办”的做法;在乡镇一级,则存在着法律服务所、派出所、人民法庭争抢案源的情况,出现所谓“公安有手铐、法院有传票、服务所有舌绕”的相互竞争。而之所以一方面要提高效率,快结快办,另一方面又想方设法增加案件的数量,深刻的原因即在于法院的经费保障方式,即依靠诉讼收费保障审判经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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