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志愿服务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的志愿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在“5·12”汶川大地震中,在2008年夏季奥运会、残奥会和刚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中,大量的志愿者参与其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理解度、公众参与度和法律保障力度仍然明显不足,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亟须解决。尽快将志愿服务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已是非常迫切的问题。
事实上,通过专门的志愿服务立法来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活动已成为一个世界潮流。联合国已经通过决议把每年的12月5日确定为“国际志愿者日”,全世界已有数十个国家制定了志愿服务的专门法律。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地区也至少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志愿服务立法。
制定全国适用的志愿服务立法,需借鉴地方志愿服务立法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坚持“保障志愿者权益、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为此,当下我们须认真研究解决好两大方面的课题。
一是,夯实志愿服务立法的理论基础,即深入认识志愿服务立法的动因、条件、目的、功能、历史等理论问题,正确定义志愿者、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立法等基本范畴,为解决好志愿服务立法的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二是,建好志愿服务立法的制度框架,即科学地构建志愿服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和基本制度体系,包括志愿服务的体制、机制、主体、行为、程序、监督、救济等一系列制度环节,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在这方面,可以考察借鉴国外的志愿服务立法经验,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对其做法和经验进行比较分析,以扩展解决我国志愿服务立法实际问题的思路。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