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华籍交趾进士
□郭培贵 来源:《文史》2009年4辑
自景泰五年至嘉靖二年,明朝先后有黎庸、阮勤、阮文英、王京等六位华籍交趾人或其后裔考中明朝进士。他们是怎样来到中国并获得中国国籍的?原来,明朝于宣德二年放弃交趾后,先后有大批忠于明朝的交趾土官要求入住京师或内地,而明朝对他们采取了从其所愿和“加意抚绥”的政策,并很快形成了对内附交趾土官在京“各与房屋,依品级之俸,无俸者月给食米一石,故官家人给食米五斗”和“赐银钞、綵币、绢布”的安置成例。还有一些内附交趾土官被安置到地方任职。而不论是在京师还是在地方任职,他们都可获得任职地或任职机构的户籍。如阮勤父河任山西长子县典史,遂“占籍长子”。阮文英父子游任“工部营缮所正”,遂获“顺天籍”。内附交趾土官既有中国国籍,随其内附的子弟或其本人自然也可以中国籍报考。此外,明朝还有允许非顺天籍“华籍交人及其后裔”参加顺天府乡试的优待政策。王京、黎庸、阮勤即是在顺天乡试中式。
(舒建军 武勇/摘)
捍卫“不成文宪法” 传承英国宪法学精髓
□强世功 来源:《读书》2009年11期
整个启蒙时代,英国宪法被认为继承了罗马和欧洲中世纪“混合宪法”思想的衣钵,成为启蒙思想家探索良好政体的范本。美国宪法的出现使得“成文宪法”的现代性特征成为宪法的标准模式,以至于任何新成立的国家都必须制定成文宪法。19世纪以来,英国宪法缺乏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越来越遭到质疑,英国不仅承受着边沁等推动的成文法改革的压力,也承受“成文宪法”的压力。从梅特兰、戴雪再到惠尔,可以清晰地看到英国宪法学家们构筑的宪法学传统。这一学术传统的形成,首先来自于应对“成文宪法难题”的挑战,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无一例外地捍卫英国宪法传统,但这种捍卫不是一种简单的“爱国主义”,而是带着一份英国人惯有的自信和高傲。英国宪法学传统的形成更依赖于一种法学方法。既然法律是一门经验科学,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实践中凝结起来的制度和规则,而不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中存在的宪法条文。作为法律人,他们对规则带着特殊的偏爱,关心并挖掘生活秩序中的真实规则;作为学者,他们竭力涤除可能的傲慢和偏见。塑造英国宪法学传统的法学方法,与英国宪法学家同时作为法律人和学者的个人伦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英国的constitution,塑造了英国人独特的生活风格和精神气质。(胡荣荣/摘)
被害人过错可免被告人一死?
□项谷等 来源:《法学》2009年11期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犯罪意识,激化犯罪程度,因而直接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被害人过错是死刑适用的酌定从宽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引起他人加害;二是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被害人的过错越大,被告人的罪责就越小。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分为三种。一是轻微过错,即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尚不足以导致加害行为的发生,如侮辱、挑衅、辱骂、争吵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是明显过错,即被害人的行为已经违背社会公德或者相关法律,足以引起他人的犯意。如被害人与第三者有暧昧关系;因被害人骗取财物被发现后无法索回等。对于这类过错,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三是严重过错,即被害人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如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告人身心备受摧残等。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案件,应综合其他情节,在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范围内予以量刑。(刘鹏/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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