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最为宣扬的一个政治和法治理念。但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中,“司法独立”始终只是相对的,受到立法、行政、政党、媒体、民众等多方面的限制和制约,有的甚至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历史过程中也没有建立起形式上的司法独立制度架构。
一是最明显的,在西方最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在建立资产阶级统治政权的300多年时期内司法权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实质是不独立的,不但没有独立于立法权,而且也没有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因为,掌握最高司法权的是英国上议院,上议院不但是立法机关,也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是英国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机关。其受理的上诉案件包括:上诉法院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高等法院越级上诉案、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的上诉案以及军事法院的上诉案等。特别是议会上院议长同时也是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而且还是内阁成员,从而实际上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在(司法)审判方面,他主持上议院对上诉案的审理,主持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审民事案件,并可参加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庭审;在(司法)行政方面,他有权推荐法官人选提请英王任命,指导高等法院、刑事法院和郡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任命各巡回区的司法行政长官,决定法官的增补、调动和司法财政事项等。这就是说,长期以来,英国的司法权实质上不但没有独立于立法权,而且也没有独立于行政权(因为大法官是政府内阁成员,且有大量的司法行政权)。直到2005年3月,英国通过了《2005年宪政改革法》,决定建立独立于上议院的最高法院(作为全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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