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权力私有化的刑法围堵
□车浩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2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已经形成针对受贿行为的三道堵截网:第一道是《刑法》第385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第二道是《刑法》第388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如今,《刑法》第388条之一设立了第三道法网,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是为了填补以往第385条和第388条难以堵截的刑罚漏洞。根据刑法理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时,可以按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能限于双方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于是,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大量难以处理的案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打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号为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但事发后,他们提出财物是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的,而该国家工作人员也声称不知情。对这些无法查明存在合谋的情形,就既不能用受贿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无法用其他罪名去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离职者身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如果说,从公权力到“影响力”,公权力的私有化昭示了腐败的“深水区”,那么与此相对,从受贿罪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表明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正用其敏锐的触角在深水区“设网捕鱼”。
(刘鹏/摘)
印度对华心态缘何复杂
□陈峰君 来源:《瞭望》2009年43期
中印之间最近杂音颇多。事实上,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主流,中印两国领导人也已达成共识,中印互不构成威胁。在互利合作伙伴关系的背景下,印度方面却经常做出些匪夷所思的举动,其原因有二:一是军事上的耿耿于怀,二是政治上的莫名失落,这两个因素导致印度对中国心态复杂。军事方面,印度国内特别是军方人士对1962年那场战争的失败耿耿于怀,报复心态挥之不去,一直在为所谓的“复仇”做着准备。政治方面,“龙象之争”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在印度国内,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无论是在哪一方面,印度几乎都要与中国一比高低。印度频频显示其在军事上的强硬,主要原因就是:在国内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印度所有政治力量都不可能在军事上对中国示弱,以避免其政治生命的终结;同时也想借此在中印边界谈判中增加筹码。所以,近年来人们经常看到这样一种奇怪现象,一方面印度政府高调表态重视同中国的外交关系;另一方面印度国内针对中国的“小动作”却连续不断。其实,这些印度政客们应当明白,中国的发展绝不会因这些拿不到桌面上的“小动作”而受到影响。
(胡荣荣/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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