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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或前行:“中国式”国家赔偿?
作者:haowj   日期2009-11-04 10:2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者按: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专家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虽“亮点”纷呈,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报法学版7月21日曾就此话题邀请两位专家发表自己的看法。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一次有关此次修法的学术研讨会上,相关问题的争论依旧激烈。

  一次质的飞跃:从冤狱赔偿到无罪赔偿

  □吴宏耀

  从冤狱赔偿到无罪赔偿无疑是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诸多亮点之一。

  据报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二稿中,《国家赔偿法》第15条前3项关于错拘、错捕、错判的赔偿规定被修改为“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项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追诉过程中曾经因拘留或逮捕而受到羁押,那么,只要公安司法机关后来作出了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无罪的程序性处理,且不属于第17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以曾经受到羁押为由寻求国家赔偿。很显然,与现行《国家赔偿法》相比,修正案的规定具有以下积极意义:第一,扩大了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二,刑事诉讼程序中所作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可以直接作为申请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而无需再由赔偿义务机关来加以确认;第三,更重要的是,这一规定事实上意味着中国刑事赔偿立场的一次质的飞跃,即中国刑事赔偿的基本立场将由朴素的冤狱赔偿转变为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无罪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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