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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之法
作者:haowj   日期2009-11-04 15:2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一代人自有一代人的历史使命。”作者在《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图说中国法律史》一书序言中开门见山地提出了本书主旨:近代时期的国人要做的是救国,使得古老的民族能够挽狂澜于既倒,“无论什么文化,凡可以使我们起死回生、返老还童的,都可以充分采用,都应该充分收受。我们救国建国,正如大匠建屋,只求材料可以应用,不管他来自何方”。在这种背景下,以列强为师、效仿欧美,以迅速实现现代化,成为一种“心急吃热豆腐”所不得不经历的阶段。“中国文化之相形见绌,中国文化因外来文化之影响而起变化,以致根本动摇,皆只是最近一百余年之事而已”,以百年之经历而贬千年之文化,无异于坐井底而论天道。经过百年的激荡之后,国人现在要做的应该是静下心来梳理一下古人的所言、所著,以明辨、求因、进而批判和借鉴,从而将中国的法传统重启和发掘。

  透过本书,我们会发现古人的很多法律思想、制度同今天所倡导的法律精神有着高度的契合。我们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诸葛亮说法律“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我们讲政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要为人民服务,孟子曰“民为贵、君为轻”,柳宗元曰“夫为吏者,人役也”;我们认为法律制定得再好,也需要将其付诸实践,要关注执行法律的人,而韩愈则写道“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现在流行研究司法裁量权的问题,白居易也早就指出“轻重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的危害性;用社会学来解释法律问题并非西方人专利,同样是白居易,他早就指出了犯罪的社会学根源——“贫困思奸而多罪也”,而彻底根治犯罪的方法不在于刑罚,而“在乎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使人内乐其生,外畏其罪”;2007年死刑复核权的上收,让无数法律人为之欣慰,死刑复核有效地避免了错杀,体现了对生命的珍视和敬畏。早在唐朝时期,唐太宗便要求“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书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法律思想,同我们今天倡导的一些理念莫不契合。可见,我们今天遇到的很多社会难题,古人也曾遇到,而且他们已经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案,只是我们很少有人认识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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