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10年了。10年来,《合同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表明它是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合同法》之所以成功,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得益于以下两条立法经验。
第一,《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正确。《合同法》立法始于1993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是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的,应当说它们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自1992年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三部合同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三部合同法分别适用于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三部合同法相互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割裂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技术市场与其他商品市场的关系,而市场交易应适用统一的交易规则;二是三部合同法内容重复,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又较为概括,缺乏规范合同关系基本的规则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相应规定;四是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合同种类,没有相应的规范调整。因此,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自1993年10月开始了《合同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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