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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自治:纪念《合同法》颁布十周年
作者:haowj   日期2009-12-01 14:16: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如果我们思考合同法,便会发现其充满了历史。”霍姆斯在其《法律之路》中如是说。回顾1999年颁布《合同法》的前前后后,亦可深刻感受到《合同法》在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对民法之基本精神——私人自治的宣告与坚守。

  合同效力配置的多元化发展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民事立法对于合同效力采取有效、无效的二分法。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就是效力配置单一化的典型代表。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为了与国际接轨,促进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但却仍然延续了《经济合同法》所奉行的有效、无效的二元效力架构。

  随着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在中国民事立法中出现了有效、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的三种情形,从而开启了合同效力的三元模式大门。但纵观当时民事立法,合同效力配置的多元化并未在立法上形成共识。典型的体现是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就没有注意到《民法通则》所采取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并存模式的进步意义,而是“不无遗憾”地回到了《经济合同法》二元模式的老路上。此后,到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中国民事立法仍然没有重视《民法通则》在效力配置上的多元化趋势,依旧沿袭了有效、无效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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