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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身份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作者:haowj   日期2009-12-01 14:1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我们虽然不可能在短期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部系统,但完全可在短期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个别系统。如果我们抓住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部门、关键环节着力建设,就有可能在短期内见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运转有序”,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保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必须设计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就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指明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总体框架、运行机制和工作重点。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的指示精神,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市场经济经过深度发展,必然要走向信用经济;信用经济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从市场主体的身份信用开始;确认市场主体身份,必须解决代表市场主体身份的各种信用凭证和信用工具(印章或签字)的被伪造或假冒问题。也就是说,应从我国市场主体的身份信用入手,以我国现行各种印章的改革为切入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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