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在中国法律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征收征用的补偿范围是:被征收土地系集体所有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被征收的财产系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退还土地出让金。根据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的原则,赔偿金也就是上述内容而已。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正在紧张进行中,《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学版先后对此问题刊登过若干位学者的文章。本文就行政补偿和赔偿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
违法征收征用引发的补偿或赔偿争议
对有些非典型的征收征用,在是否属于征收征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市内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即按单双号隔日驾驶。这类行为不像征收征用房屋、土地那样典型,但却是对按物的存在状态加以利用的限制,是对财产权的部分剥夺,属于征收征用。但是,对某些路段的交通管制,迫使行人或者市内外车辆绕行,以至于成本增加,并没有超出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范围,没有构成特别牺牲,因而不属于征收征用。这里讲的财产权,“应为一切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不仅限于物之所有权,亦不论所根据者为公法或私法之法律地位”。股权等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法上权利,以及金钱给付请求权、营业许可等公法上权利,都属于财产权。国家在调整成品油价格,但又不允许具有公益性的出租车等运营价格随行就市的情况下,限制了财产的价值,超出了出租车营运人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范围,构成了特别牺牲,属于征收征用。如果能作出上述认定,那么财产权人理应得到补偿,一般也不会在是补偿还是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对典型意义上的征收征用,更不会发生是补偿还是赔偿的争议,最多发生有关补偿数额以及补偿款如何到位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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