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fession意义上的职业
20世纪末以来,法学教育的改革一直是中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针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院大多举起了“职业教育”的旗号。按照绝大部分主持法学教育改革的负责人和推进者的阐述,这里所谓的“职业”是西语Profession一词意义上的。它背后承载着一种来自西方,特别是英美国家宪政安排、法治培育以及社会建构的基本理念。
众所周知,Profession意义上的职业,在西方传统上主要是指法律人、医生和牧师三类人。他们分别对应于大学早期的三大学科,即法学、医学和神学。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或者阶层,这种职业具有以下特点:(1)公益性,通过其职业服务行为,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行为有别于追逐私利的商业活动;(2)学识性,具有深厚的学识基础,娴熟于专业技术,从而区别于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3)自治性,拥有一个对成员进行有效准入和行为控制的自治组织和伦理规范体系,其职业的服务市场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垄断性保护,从而区别于一般的行业。一般认为,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将法律行业构筑成职业(Profession)的有效途径。总之,在传统上,Profession是与知识、贵族、等级等词语挂钩的。简单而言, Profession就是因学识和道德责任而获得贵族地位的人群。因此,法律人不仅在明确强调社会等级的前现代社会就是一个庞大的贵族阶层,而且在平等至上的现代社会也应被视为事实上的贵族。
由于Profession在中文中没有可对应的词语,更重要的是,中国历史从未形成能与Profession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因此,将之翻译成“职业”或者“专业”以后,很容易被人误解,甚至将法律“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误解为职业技术学院意义上的Polytechnic Education。即使不厌其烦地结合英美的社会结构进行解释,但对于大部分未曾接受过西方文化系统教育的国人来说,也仍然是件十分令人费解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中国社会学界和法学界仍然无法找出一个较为准确表达我们所言的Profession一词的中文词语。因此,对于那些以Profession为出发点的教育改革主导者来说,这样的误解是一件很痛苦的事。
然而,如果我们采用一种批判性的视角,会发现对对应Profession的“职业”一词的误解,恰恰是对Profession词语变迁的一种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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