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华:虽无“阴谋” 利益确在
气候问题不是“阴谋”
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有科学性,又有伦理性,还有政治性。从任何一个方面来看都是不全面的。比如,有部分人单纯从政治性来看待气候变化问题,提出了某种“阴谋论”。究竟气候变化议程是不是一个“阴谋”,我认为要从三点来判断。
首先,要看有没有一个科学的共识。如果有科学根据,那么所谓的“陷阱”和“阴谋论”就站不住脚。目前看来,关注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是有科学根据的,例如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所提供的气候问题报告来看,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科学家都认可人类面临环境危机这一现实问题。因此,“阴谋论”这一说法是不客观的。
其次,要看各国政治家是不是有这样一种认同。在今年的“G8+5”峰会上,各个国家的首脑包括中国的胡锦涛主席,都认同气候变化这样一个挑战,认为人类需要采取行动。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家否认气候变化问题,反对采取行动。虽然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曾经反对气候变化议程,但是现在各国领导人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如果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领导人都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它怎么可能是“阴谋”呢?在一些问题上,比如裁军、人权等,各国存在着较大的政治分歧,因而“阴谋论”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气候、环境问题不存在政治分歧,因此不应当简单地将之看成是发达国家的“阴谋”。
最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有成本的。从这一点上看“阴谋论”有某种存在空间,因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就控制了能源的消费总量、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涉及各个国家的相对收益。但是,我们又要从两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一方面,现在发达国家并没有强制发展中国家必须和它们一样大幅度减排,发达国家承认自己的责任,也承认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权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承诺了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发展中国家必要的帮助。由此来看,“阴谋论”并不成立。
中国积极减排但不盲目承诺
我们认同气候问题,不将之看做“阴谋”,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自己的立场。中国不可能跟发达国家一样实行大幅度的减排行动,我们有自己把握和自己的行动。“巴厘岛路线图”限定的是发达国家的减排责任,而我们承担什么样的减排责任是中国自己的事情,是我们在自身条件基础上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现在中国的单位GDP能耗在下降,单位GDP碳排放在下降,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搞可持续发展的成果,这是中国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的积极贡献,而非受制于国际压力的结果,跟外国没有什么关系。
从安全上考虑,客观上要求我们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因为现在的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在很大程度上是同源的,比如二氧化硫。控制其中一个问题就相对控制了另外一个,二者有一致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是世界经济体的一部分。发达国家都在讲低碳经济和低碳发展,如果我们的产品没有这些技术含量,也不利于我们企业走向世界。例如,欧盟规定在其境内降落的飞机必须符合其最低排放标准和排放配额。所以,我们的企业有必要在这方面加强创新,赶上和树立自己的高环保标准。
中国客观认识自己的发展阶段,不可能对环境问题有任何盲目承诺。同时,我们也要切实采取行动,这符合我们自身利益。在全球气候变化议程中,中国的立场是:我们会采取行动,但是不可能超越我们的发展阶段和经济能力。
(张小溪/整理)
许铁兵:“阳谋”也有“阴招” 谈判还需高招
我认为哥本哈根会议是发达国家的“阳谋”。“阳谋”不同于“阴谋”,但是却有可能以“阴招”来操作。最早一批具有全球治理观念的人在推动全球气候问题的时候并没有卷入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国家利益的博弈,因而当时也不存在对中国的“妖魔化”。从某种程度上说,那一代人是希望通过使气候问题成为一个全球性议题的方式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进行批判与纠正。但是,任何普遍性的价值都有可能会被工具化和人为操作,因此中国不可避免地被列入“靶子国”行列。美国和欧盟等试图把气候问题的责任推给中国,称中国是和美国并列的第一或第二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阳谋”,但不是什么“阴谋”。
我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应该基于以下四点:第一,历史地看,从18世纪工业革命到现在,人类可以检测到的大气污染物中,至少70%是西方国家排放的。西方国家人口占世界比重只有20%左右,但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比重却如此之高,这是它们的历史责任。第二,如果要计算“排龄”,中国是60年,西方国家积累的年数要大的多。第三,如果要计算总排放量,法国在任何时候都会比瑞士多,德国会比法国多,美国又会比德国多,因为它们的人口规模差异巨大。所以,如果不计算人均排放量而只看总量,中国、美国、巴西和印度这样的大国将永远成为“靶子国”。第四,国际上有很多声音在指责海湾国家,因为海湾国家是人均排放量最高的。但是海湾国家的回应是,它们的资源就是碳化合物,自然条件决定了它们不能使用其他的能源。每个国家的天然能源结构不同,这是不受人力控制的。中国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因此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不完全受人为控制的。总之,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不仅是简单的总量的计算,还有历史问题、人均排量和自然资源状况。
我认为中国在诉求责任方面的国际公关并不十分理想。《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中国一直处于一个可以回避问题的时期。发达国家中,因为美国拒绝签字,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到奥巴马总统上任之前,舆论矛头都对准了华盛顿。但是这期间我们没有准备好应对的话语资源。当中国成为全球气候问题的“靶子国”之列时,我们需要更有效、更明智的国际公关。我认为,中国代表发展中国家来进行回应未必妥当,因为这会把自己置于被批评攻击的位置上,而且发展中国家情况千差万别,中国显然无法代表所有发展中国家。中国也不应过多突出中国的责任,需要倡导全球合作机制,支持联合国气候专家小组解决气候问题办法的框架,支持建立全球气候问题监测网。中国作为积极参与者之一,具体的工作需要配合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机制的安排。也就是说,中国要用国际社会的话语、国际社会的方式来表述观点,也许这比单纯、直接地捍卫自己的立场要好。
在应对气候问题的可行性策略方面,中国应当利用公共财产的概念,敦促发达国家以缩短保护、递减使用费等方式转让其先进的环保技术。同时,中国自身环保技术的持有和创新也非常关键。我们在制定具体对策时,必须要把所有工作细化,提出可行性的方案,而不只是宣称道德伦理方面的观点。同时,中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抗议力量,让它们成为自主行为体,中国政府在中间扮演协调者的角色,对于出现的危机和问题发挥应有的管理和监督作用,这样就不会总是被动地成为连带责任者。在国际社会上,中国也不应做一个简单的追随者或响应者,而是要慢慢成为理念弘扬者。例如,欧盟一直宣称在不断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但是实际上它的人均排放是中国的7倍多。那么中国在气候谈判中就要选准着力点,在关键标准上和西方国家作有利对比,而不是简单地承诺自己的责任。(怀畅/整理)
张建平:分类解决技术转让难点
气候变化谈判最终要落实到两大领域,即资金机制和技术转让机制。在资金机制方面,CDM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技术转让机制问题目前没有明显进展,制约着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开展。目前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低碳技术主要被发达国家所掌控。每个行业都有其复杂的技术体系,笼统谈论技术转让问题很难有实际成效。应当明确区分非商业性技术转让和商业性技术转让两种类型。对于非商业性技术转让,可以通过政府推动无偿或低成本转让;对于商业性技术转让,需要通过技术贸易来开展,由于其涉及巨大商业利益,指望无偿转让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有偿转让,甚至是高价转让,也要尊重技术拥有方的权利。
在技术方面,发达国家是主要提供方,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受让方,两者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之间的分歧也很严重。一方面,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并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又想确保其在低碳技术领域的战略利益和控制权。发达国家不希望很快转让低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希望发展低碳经济,却又没有这方面的技术,这是一个困境和难题。此外,跨国公司需要商业利益,要求跨国公司完全出于社会责任无偿转让低碳技术,也不现实。这里的障碍主要来自市场,跨国公司的行为反映了不同国家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通过跨国公司来统治市场得以体现,这种行为是市场主导的、超越国家的。
因此,技术转让机制谈判障碍很多,会持续很长时间。从政策层面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在促进技术转让上达成共识,因为目前各国还缺乏相关政策和机制为技术转让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研究,我的政策建议主要有三点:一是希望建立政府间合作机制。基于商业性技术转让与非商业性技术转让之间的差异,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非商业性技术转让,政府要大力推动;而对于商业性技术转让,政府的能力相对就会弱一些,主要靠市场,政府需要制定一些激励政策。二是建立公营和私营合作的机制推动技术转让。发达国家要从公共财政预算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技术转让资金机制,以解决具体转让中出现的很多技术细节问题,包括哪些是可以转让的,以什么价格转让,而哪些是不可以转让的。三是要强调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包括要根据道德约束和自愿原则推动跨国公司对社会承担相应责任。
(褚国飞/整理)
陈迎:国际气候谈判的关键是公平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通过起就一直关注气候变化问题。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问题在国际上不断升温以及中国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对气候变化政策研究的社会需求日益迫切,也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此外,中心作为气候公约秘书处下的注册机构,从2003年开始几乎每年都组团出席气候变化大会并主办研讨会,今年我们正在为参加哥本哈根会议做积极的准备。
我觉得《中国社会科学报》这期特别策划的思路非常好,从哥本哈根会议谈起又试图跳出会议本身,从国际政治的视角提炼出一些更具理论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这里我主要谈谈气候谈判中的公平问题。
气候公约明确规定了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巴厘岛行动计划》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义务。但在现实中,各国在参与国际环境机制时都会有“搭便车”的想法,都想争取少付出成本而多获得收益。但是具体到国际气候谈判,判断或指责一个国家是否在不负责任地“搭便车”,就应该看一个国家是不是该做而不做、能做而不做,逃避了其合理分担的份额。这里,所谓义务的合理分担,就必然涉及公平问题。要考虑经济发展的水平、历史和现实责任,以及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
现在,国际上有一种舆论,试图把哥本哈根会议可能失败的责任推给中国。有的发达国家总是想把自己应该承担的减排义务和资金义务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能否承诺减排目标挂钩,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背离了公平原则。要构建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气候制度,仅仅有公平的理念还不够,必须建立保障公平原则可以落实和具体实施的一整套国际机制,包括减缓、适应、技术、资金、市场以及报告、监督和核查等许多要素。目前,国际上提出的国际气候制度的设计方案多数来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声音较弱。我们研究中心提出的碳预算方案是一项最新的研究成果,去年在波兹南会议期间发表后,引起很好的国际反响,其中基于人均原则对全球从历史到未来总排放空间进行公平分配和优先保障人的基本需求等公平理念,不仅得到发展中国家学者的广泛支持,一些发达国家学者也能认同。今年我们去参加哥本哈根会议,还将发表有关碳预算国际机制研究的最新成果。只有各国对公平理念达成某种共识,才有公平分担义务的基础,才能更好地达到彼此利益的平衡。
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哥本哈根会议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不论最后会议达成的结果如何,都不是最终答案。它只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迈出的一小步,未来的道路仍然艰难而漫长。我希望《中国社会科学报》今后能更多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及时反映国际气候进程的发展动态。我们中心非常愿意积极配合,加强合作,把工作做得更好。
(怀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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