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近代杰出的史学家,梁启超不仅致力于具体的历史研究,而且还重视史学理论的探讨。1921年,梁启超在南开大学讲授《中国历史研究法》,之后对其进行“修补”。1926—1927年,他又在清华研究院讲授《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后来,上海古籍出版社把这三部分合并出版,定名为《中国历史研究法》。
在第一部分,梁启超对“史”的定义和范围、新旧史学以及史料学等进行了论述和探讨。除了强调历史的总体性、连续性和因果关系之外,他还特别注重历史研究的目的性和史实的客观性。旧的史学家只为少数统治者提供“资鉴”,而现代史著则应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为目的。这样,他就把史学研究服务对象的范围扩大化,体现出相当大的进步性。就史实的客观性来说,梁启超认为史家必须实事求是,不可盲信。与旧史学家不同的是,他还看到了历史研究的目的性与史实的客观性两者之间的矛盾,并尝试从史家的主观方面来找原因,以寻求解决之道。
“修补”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归纳法只适宜整理史料,不适宜研究史学,研究史学要靠直觉;二是因果律是自然科学的命脉,而历史则是“人类自由意志的创造品”;三是历史现象中的人类平等观念和“文化共业”是进化的,其余则是按照“一治一乱”的方式循环着。这些本是该书的精华之处,因此,作者的“修补”工作既体现了其史学思想的进步,又反映了他严谨治学和求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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