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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天下
作者:haowj   日期2009-10-13 15:18: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多数人无权决定少数人的隐私权

  □鲁生 来源:《检察日报》2009年8月19日

  日前,华中农业大学就女生宿舍楼道安装摄像头一事回应了学生和网友质疑。学校认为:“如果多数学生反映强烈,都不同意装,我们不改也不妥。”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意见值得商榷。表面上看,校方将是否安装交给学生决定,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很难达到校方要求的“都不同意装才改”标准,那就意味着拆除安装在女生宿舍楼道内的摄像头并不存在可能性。学校犯了“决定方式”选择上的错误,因为多数人无权决定少数人的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不能实行通常意义上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个人隐私权是不能也不宜放弃的。严格来讲,个人随意放弃隐私权的决定无效。一方面,即使个人明确放弃了隐私权,也并不意味着他人就有了偷窥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和掌握别人隐私的权利,这应该是现代文明人的基本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即使个人不在乎隐私权,甚至愿意公开自己的全部隐私,文明和法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一些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甚至在社会传播,往往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不良影响,伤害整体社会文明。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隐私权是不允许个人随意处置的。同时,隐私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私权利,在隐私权的享有和剥夺问题上,作为极少数的后者拥有对问题的整体否决权。

  (宋晖/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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